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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公示制度(民法典第66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19   浏览量:270  
  


  法人登记公示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对法人设立、变更、注销过程中的法定事项予以登记备案,并且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制度。法人登记事项经公示之后,可产生对抗力和公信力两种法律效力。对抗力是指对于某种权利的内容,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的法律效力,登记与公示是对抗力的形式要件。公信力是指法人对登记公示的内容赋予法律上的公信,即使该内容有瑕疵,法律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将加以保护。公示的对抗力表现为已经公示,可以对抗;未经公示,不能对抗。公示的公信力表现为一旦公示,外界即可信赖该公示的内容,即使有瑕疵,对信赖该内容的善意第三人也将加以保护。

  《民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其具体要求是:

  (1)法人登记机关为登记信息公示的法定机关,即登记关机负有及时公示的法定义务。法人登记机关主要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性法人的登记机关);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非营利法人中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机关);民政部门(非营利法人中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捐助法人等的登记机关)。

  (2)法人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即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及时公示法人登记信息。相应地,这也要求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方便迅捷的法人信息查阅、复制、抄录等利用制度,以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所谓“及时”,是指依据市场交易习惯或一般社会常识,在合理的期限内将信息传达给相对人为其所知,不影响相对人的判断。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主要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实现,而在其他地区也应当通过其他方式有效传达。互联网信息传递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速度优势以及受众广泛的特点,且不受地域、距离及繁琐程序的限制,最适宜法人登记事项的公告和档案查询,能有效解决我国商事登记档案利用率不高、公示时效性不强等的问题。

  这里的“依法”,不仅包括民法典及其他民商事法律,还包括行政法相关内容。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 法人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民法典第64条)

· 法人住所的规定(民法典第63条)

·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6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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