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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民法典第67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24   浏览量:296  
  


  一、法人合并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创设合并(也称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有的法人资格均被消灭;另一种是吸收合并(也称存续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被合并的法人主体资格消失,存续的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民法典》第67条第1款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法人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的基本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创设式分立(也称新设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另一种是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式分立),是指现有的一个或几个法人分出一部分组成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法人主体资格保留。

  《民法典》第67条第2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换言之,法人分立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若有约定,则依其约定;无约定的,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和承担连带债务。理解和适用该款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依据债的一般担保原理,法律要求以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担保债的履行,于是,在法人合并的情形下,其合并前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继,不会减弱其担保能力;但在分立的情形下,仅由分立后的法人按份或依其内部约定分别承受债权和债务,对债之相对人而言,不仅剥夺其选择的自由,更可能减弱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可能性。因此,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利用法人分立而逃避债务。

  (2)在法人分立过程中,只要法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不存在无效事由,就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协议的效力还应当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也就是说,上述债务承担协议能够排除适用各分立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分立行为不仅仅涉及分立前的法人与存续法人或者新设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必然影响到原法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各分立后法人的债务承担约定,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产生对债权人的约束力。债权人有权就分立后各法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

  (3)法人分立情形下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民法典》第69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一旦发生主债务的转移,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转移,除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外,都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就法人分立具体而言,保证人责任是否获得免责,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债权人不许可债务人(被分立法人)转让债务而债务人和第三人(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擅自约定转让债务的,此种转让不发生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然不能免除。

  第二种情形,虽然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实际并未发生债务转让效果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能免除。例如,因其他原因,公司分立未被批准或被确认无效,此时保证责任仍不能免除。

  第三种情形,债务转让经债权人同意但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65条)

· 法人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民法典第64条)

· 法人住所的规定(民法典第63条)

· 撤销失踪宣告的规定(民法典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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