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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04   浏览量:355  
  


  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由于程序适用和转换属于重大程序事项,故当事人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异议的事由和依据。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驳回当事人对审理程序转换异议的,可以采取口头裁定。应当注意,采取口头方式作出裁定,只是对裁定形式的简化,不能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作出口头裁定的,应当将裁定内容和宣布情况记入笔录。裁定内容既应当包含裁定结果,也应当包含作出依据和理由,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裁定的可接受性。

  人民法院对异议处理作出的裁定,属于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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