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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害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30   浏览量:455  
  


  民事举证责任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通常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一般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是,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事实和证据材料不掌握在举证人一方或者不在其支配的范围,并由此导致掌握事实和证据材料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采取不当措施妨碍举证人的举证,如人民法院以证明责任规则来作出裁判,通常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产生不公。妨碍人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举证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对人民法院查明相关事实,解决当事人纠纷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了证明妨害规则,即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理解和适用证明妨害规则,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1)适用该规则要求当事人实施的妨碍行为致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如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与妨害行为无关的,则不应适用。

  (2)必须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如果该方当事人没有实际控制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不提交,则不构成证明妨害,不能适用该规则。

  (3)只有在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条件下,法官才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4)适用该规则的前提一般以满足经过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和较为明确的释明为前提。是否适用该规则由法官综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

  此外,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妨害规则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二者不同。第一,适用阶段不同,第四十八条适用在证据的调查收集与保全阶段,第九十五条适用于证据的审核认定阶段;第二,适用证据种类不同,第四十八仅适用于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九十五条适用于全部证据种类;第三,后果不同,第四十八条“认定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或毁灭书证、致使不能使用的“认定主张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第九十五条“认定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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