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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07   浏览量:275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采取了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即法定标的额以下的案件,采取强制主义;法定标的额以上的案件,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约定适用。由此,可以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方式分为法定强制适用和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

  (1)法定强制适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这就排除了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法院或者当事人的其他程序选择适用权。即对于符合该程序条件的案件,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不具有其他审理程序的选择权。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有效提升司法资源利用效率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如果小额、轻微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司法资源无法更多地投向更为复杂的民事纠纷,从而最终导致司法资源的配置失衡。

  (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即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这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时也扩大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小额诉讼所涉标的额的上限扩大到了法定标的额以上4倍以内的幅度。

  这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是原被告诉前约定适用,也可以是立案后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适用。案件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充分告知原被告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可以征询当事人双方意见。如果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当事人双方一经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则上不得反悔。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提出异议,即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的材料

· 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简化

· 简易程序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

· 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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