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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07 浏览量:556
为避免实践中的滥用或不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明确了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具体是: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此类案件不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要求,有可能双方串通起来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损害到第三方的利益。
(2)涉外案件。涉外案件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且影响较大,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此类案件因评估鉴定导致诉讼过程较长,不满足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此类案件大多为单方诉讼,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不明,适用一审终审对其诉讼利益的减损较为严重。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因涉及反诉,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审理难度加大,也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如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涉及国家利益、杜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前一类案件大多为单方诉讼,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不明,适用一审终审对其诉讼利益的减损较为严重;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后一类案件因涉及反诉,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审理难度加大,也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