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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07   浏览量:290  
  


  为避免实践中的滥用或不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明确了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具体是: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此类案件不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要求,有可能双方串通起来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损害到第三方的利益。

  (2)涉外案件。涉外案件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且影响较大,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此类案件因评估鉴定导致诉讼过程较长,不满足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此类案件大多为单方诉讼,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不明,适用一审终审对其诉讼利益的减损较为严重。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因涉及反诉,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审理难度加大,也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如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涉及国家利益、杜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前一类案件大多为单方诉讼,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不明,适用一审终审对其诉讼利益的减损较为严重;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后一类案件因涉及反诉,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审理难度加大,也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的材料

· 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简化

· 简易程序的起诉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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