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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668  
  

  (1)外籍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但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的律师,而不能委托别国律师,包括外籍当事人本国的律师以及除我国以外的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律师。这是因为: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不能延伸于国外。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外国律师参与非本国法院的诉讼活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外国律师的律师资格是外国法律赋予的,外国律师是外国司法制度的体现者,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是不能允许外国律师出席本国法庭参加诉讼的,否则就无异于让外国律师介人本国的司法审判权。此外,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目的在于求得律师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但是一般来说,外国律师对法院地国的法律是不熟悉的,因而委托非法院地国的律师代理诉讼,也往往无助于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2)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3)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六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五百二十七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 涉外民事诉讼司法豁免原则

· 涉外民事诉讼国际条约的适用

· 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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