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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物保与人保并存及同一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6   浏览量:1118  
 

  一、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

  《民法典》第392条对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3条对该实体法规范进行了衔接,如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处理上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人保与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并存时,债权人应当先就物保实现债权,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应当受理;

  (2)人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时,由于在此等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自由行使物保或者人保,因此,若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当物保与人保并存时,若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拍卖、变卖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同一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时的处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4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依该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权利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没有先后顺序,既使担保物权顺位在最后,该权利人也有权第一个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只不过他只能就担保物权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换言之,在保障先顺位担保物权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后顺位担保物权人先行申请实现权利。执行法院可将拍卖、变卖价款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人可优先受偿的金额予以留存,剩余款项则可清偿给后顺位担保物权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三条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及其主体

· 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及处理

·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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