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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处理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救济途径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6   浏览量:1266  
  

  1.审查组织及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2.审查内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虽是非讼程序,强调简易、快捷,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对案件事实不管不问。因此,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法院仍要进行有限的事实审查,以实现裁判过程的慎重和结果的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6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3.结果处理。《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该进行审查,不能单单依据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否则有违民事诉讼法设立该程序的目的。基于此,《民诉法解释》第3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所称“实质性争议”,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对于担保物权是否有效成立、债权是否已到清偿期等事实存有争议。以抵押权为例,对于一般抵押权,法院应根据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等材料确定抵押权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务人或抵押人对债权是否存在、数额、时效等提出异议并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为存在实质争议。

  实务中,要注意防止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利。除非案件明显存在民事权益争议,被申请人对所提出的异议,一般应提供初步证据,作为法院综合审查判断的依据。对被申请人没有明确依据、仅笼统表示异议的情形,显然不足以构成法官对“债务确有争议”心证判断的,不宜简单地据此驳回申请。

  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2)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此外,《民事诉讼法》末禁止财产保全适用于特别程序,考虑到执行便利以及实践中确实存在财产被恶意转移的风险,《民诉法解释》第37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七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二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及其主体

· 司法确认程序及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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