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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共同诉讼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431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的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不可分的共同的权利义务。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其前提条件是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必要的共同诉讼基于以下两种情况产生:

  (1)基于同一物权或者连带债权债务产生。比如,甲、乙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被丙侵占,甲、乙二人对房屋有共同的权利,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对丙提起诉讼;反之,丙的房屋被甲、乙二人侵占,甲、乙二人对返还房屋负有共同的义务,丙可以将甲、乙二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又如,甲、乙二人合伙,与丙签订了租赁房屋的契约,但没有按租约交纳房租,丙可以将甲、乙二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反之,如果丙没有按租约修缮房屋,甲、乙二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对丙提起诉讼。

  (2)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上的原因产生。这是指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本来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由于同一事实和法律上的原因,才使他们产生了共同的权利义务。比如,乙在街上偶遇朋友甲与丙打架,遂参加进来,与甲一起将丙打伤。由于二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一事实,就产生了对丙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义务,丙可以将甲、乙二人作为损害赔偿之诉的共同被告。又如,在联合运输中,水上和陆上的承运人各有其运送关系,本无共同义务,但基于联合运输这一法律上的原因,当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有损坏时,可以将水上和陆上运输的承运人作为共同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3)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5)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7)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8)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9)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其中一人不参加诉讼,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难以确定,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三、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此必要共同诉讼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外部关系以外,还涉及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由于在诉讼中,各个共同诉讼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可以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而他们相互间的诉讼行为又可能会不完全一致,由此产生了如何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的问题。

  由于各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有权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承认原则来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的,即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例如,共同原告中的一人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经共同原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共同被告中一人承认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经共同被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这里的承认可以是书面承认,也可以是口头承认,但口头承认必须记入笔录,并经全体共同诉讼人签名或者盖章。不过承认原则也有例外: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如果上诉后为不可分之诉,不管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承认该上诉行为,上诉的效力都及于共同诉讼人全体。

  四、必要共同诉讼案件的判决

  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角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 民事诉讼自行和解

· 诉讼请求的承认、反驳及反诉

· 诉讼请求的放弃与变更

· 民事诉讼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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