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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公告送达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01   浏览量:1357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布告、登报等方式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公开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公开告知的内容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直接送达的法律效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即自人民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由于是公告送达,自然也就不需要受送达人的签收。公告送达对于解决法院送达难、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威慑恶意规避诉讼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公告送达的适用情形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所以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现在何处无人知晓、无从知晓。

  (2)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

  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2.公告送达的具体方法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 民事诉讼委托送达

· 民事诉讼邮寄送达

·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

· 民事诉讼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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