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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268  
  

  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是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列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在前后两个案件分别由两个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因法律禁止重复查封,又无其他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在第一次查封被解除后,其他法院往往不可能立即获悉在先查封被解除的信息,从而导致在后的查封不可能立即实施,债务人往往会借机转移财产,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有的地方甚至利用禁止重复查封制度搞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达到保护某个被执行人的目的,将其全部财产先予查封,以阻止外地法院执行,然后再找机会解除查封,导致其他法院的执行落空。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确立了轮候查封制度。具体内容为:

  (1)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2)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3)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需注意的是,轮候查封不同于重复查封。从法律效力上看,重复查封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其中任何一个查封的效力都受其他查封效力的制约。而轮候查封则不同,只要查封未依法解除或者自动消灭,轮候查封就不生效。查封解除或者自动消灭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即自动生效,除非查封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查封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在这种情况下,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因为此时该财产已为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所有,不属责任财产的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出卖中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处理

· 被执行人的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 查封、扣押、冻结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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