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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修正)(1)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03   浏览量:411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22-02-11
  【实施日期】2022-04-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修改变更】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发布   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修正)(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 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落实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第十条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含在机场使用手册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节 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向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局审定合格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不得在机场中使用。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应当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纸质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有关要求,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下简称机场关闭)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明确可能导致机场关闭的各种因素、导致机场关闭的因素的现场确认程序及人员、有权决定机场关闭的人员、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等内容。临时关闭机场、跑道(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
  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 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第十九条 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
  国家、民航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三条 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违章人员的控制区证件。机场管理机构半年内不得受理该违章人员提出的控制区证件申请。半年后再次申请时,应当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三章 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 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编制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
  编制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手册应当包括《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件3所规定的内容。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
  (二)统一、简洁、严谨、规范。
  第二十七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
  (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应当至少包括修订章节编号、页码范围、生效日期、监察员签字、换页人签字、备注等栏目;
  (三)预留机场使用许可证换证记录页,内容至少包括换证日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批准文件号、换证原因、备注等栏目;
  (四)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手册的审查和生效程序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生效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生效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本现行完整的手册,供局方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效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机场使用手册分发单位列表应当至少包括分发单位(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栏目。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
  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册组织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三节 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相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手册修改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生效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并撤换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
  (一)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
  (三)执行过程中,手册对同一事项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
  (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
  (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运行安全管理要求的;
  (六)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标准等最新规定的。
  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前完成手册修改并生效;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册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手册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册的,一般应当在14日内完成修改并生效。
  第三十八条 使用手册的人员发现手册存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况时,应当及时按程序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发现手册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以及平面尺寸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地区、围界、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破损类型、部位等情况制定道面紧急抢修预案。道面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按照抢修预案进行修补,尽量减少道面破损和修补对机场运行的影响。
  道面破损的修补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十二条 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差不得大于10毫米;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5毫米;道面接缝封灌完好。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差不得大于15毫米。
  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现松散、剥落、断裂、破损等现象,或者沥青混凝土道面出现轮辙、裂缝、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损现象时,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补或者处理。
  跑道、快速出口滑行道表面在雨后不应有积水。
  第四十三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低于规定的维护规划值时,应当及时清除道面的橡胶,或采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飞行区状况的分析研究,总结维护经验和不足,掌握飞行区潜在的缺陷或隐患,并据此制定维护工作计划和修改相关的管理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五年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当发现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时,应当及时对道面进行综合评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十五条 道面的嵌缝料应当与道面粘结牢固,保持弹性,能防止雨水渗入。不能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补或者更换。
  第四十六条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应当进行编号,并在道面一侧设置标记,便于检查记录位置。
  第四十七条 与道面边缘相接的土面,不得高于道面边缘,并且不得低于道面边缘3厘米。
  第四十八条 道面应当保持清洁。道面上有泥浆、污物、砂子、松散颗粒、垃圾、燃油、润滑油及其他污物时,应当立即清除。用化学物清洁道面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对道面造成损害。
  第四十九条 航空器被道面异物损伤后,航空器营运人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五十条 飞行区土面区尽可能植草,固定土面。
  飞行区内草高一般不应超过30厘米,并且不得遮挡助航灯光和标记牌。植草应当选择不易吸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的种类。
  割下的草应当尽快清除出飞行区,临时存放在飞行区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15米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内,用三米直尺测量,高差不得大于5厘米,并不应有积水和反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除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外,不得有突出于土面、对偏出跑道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物体和障碍物。
  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应当为易折件,并满足易折性的有关要求。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属基座、各类井体及井盖等,除非功能需要,应当埋到土面以下30厘米深。
  第五十二条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土质密实度不得低于87%(重型击实法)。对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碾压和密实度测试,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五十三条 除非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许可,跑道开放使用期间,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区范围内,严禁从事飞行区割草、碾压等维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 飞行区围界应当完好,具备防钻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动物和人员进入飞行区。
  飞行区围界破损后应当及时修复。破损部位修复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巡场路路面应当完整、平坦、通畅、无积水。破损时,应当及时修补。
  第五十六条 飞行区内排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积水、淤塞、漏水、破损时,应当及时疏通和修缮。
  强制式排水设施应当保持适用状态;渗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通畅;位于冰冻地区的机场,冰冻期的排水沟内不得有大量积水。
  第二节 巡视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每日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二)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的通报程序;
  (三)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联系的标准用语;
  (四)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第五十八条 当跑道、滑行道、机坪上有外来物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对上述区域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 每日跑道开放使用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跑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当每条跑道日着陆大于15架次时,还应当进行中间检查,并不应少于3次。全面检查时,必须对跑道全宽度表面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中间检查时间根据航空器起降时段、频度等情况确定。在航空器起降集中的时段前,应当安排一次中间检查。中间检查的区域应当至少包括跑道边灯以内的区域。
  对跑道实施检查时,检查方向应当与航空器起飞或着陆的方向相反。采用驾车方式检查时,除驾驶员外车辆上应当至少有一名专业检查人员,并且车速不得大于45公里/小时。
  设有能对跑道道面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跑道上的外来物和道面损坏的监控设施的,中间检查的次数可适当减少。
  当跑道道面损坏加剧或者雨后遇连续高温天气时,应当适当增加中间检查的次数。
  第六十条 对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定期清扫。对跑道、滑行道的清扫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应当建立机坪每日动态巡查制度,及时清除外来物,对机坪每周至少全面清扫一次。
  第六十一条 在跑道、滑行道或其附近区域进行不停航施工,施工车辆、人员需要通过正在对航空器开放使用的道面时,应当增加道面检查次数,确保不因外来物影响飞行安全,并应当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施工车辆、人员不影响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 每日应当至少对滑行道、机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飞行区围界、巡场路巡视检查一次。
  第六十三条 每季度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铺筑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步行检查。当道面破损处较多或者破损加剧时,应当适当增加步行检查的次数。
  第六十四条 雨季来临前,应当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暴雨期间,应当随时巡查排水系统。
  雨后应当对升降带和跑道端安全地区进行检查,对积水、冲沟应当予以标记,并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铺筑面的每日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道面清洁情况。重点检查可能被航空器发动机吸入的物体,如损坏道面的碎片、嵌缝料老化碎片、石子、金属或塑料物体、鸟类或其他动物尸体、其他外来物等;
  (二)道面损坏情况。包括破损的板块、掉边、掉角、拱起、错台等;
  (三)雨后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四)灯具的损坏情况;
  (五)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六)井盖完好情况和密合程度等。
  第六十六条 对铺筑面的每季度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嵌缝料的失效情况;
  (二)道面损坏位置、数量、类型的调查统计(含潜在的疲劳损坏裂缝、龟裂、细微的裂缝或断裂,并最好在雨后检查);
  (三)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四)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五)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
  第六十七条 土面区的每日检查应当包括:
  (一)草高情况;
  (二)标记牌和标志物的完好情况;
  (三)是否有危及飞行安全的物体、杂物、障碍物等;
  (四)土面区内各种灯、井基座与土面区的高差,土面区沉陷、冲沟、积水等情况;
  (五)航空器气流侵蚀情况;
  (六)允许存在的障碍物的障碍灯和标志是否有效。
  第六十八条 当出现大风及其他不利气候条件时,应当增加对飞行区的巡视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影响运行安全时,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 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六十九条 从事飞行区维护、巡视检查的人员,应当熟知维护、巡视检查的程序和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七十条 检查人员在进入跑道、滑行道之前,应当得到塔台管制员的许可。进入该区域时,应当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在塔台管制员限定的时间内退出跑道。退出后,应当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
  巡视检查的车辆应当安装黄色旋转灯标,并在检查期间始终开启。检查人员应当穿反光背心或外套。
  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任何人员、车辆不得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
  第七十一条 在实施机场低能见度程序运行时,不得对跑道、滑行道进行常规巡视检查。
  第七十二条 巡视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应当配备有效的无线电对讲机,并在相应的无线电波道上时刻保持守听。下车检查时,检查人员离开车辆的距离不得超过100米(随身携带对讲机),检查车辆应当处于运行状态。当塔台管制员要求检查人员撤离时,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立即撤离至管制员指定的位置,并不得进入升降带平整区、跑道端安全地区、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撤离后,要及时通知塔台。
  再次进入跑道之前应当再次申请并获得塔台管制员的许可。
  第七十三条 当塔台管制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按照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执行。当检查人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撤离跑道。
  第七十四条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航空器零件、轮胎碎片、灯具碎片和动物尸体等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和机场运行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并将该物体交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停止该跑道的使用,并立即报告机场值班领导或相关部门,由相关人员按程序关闭跑道(或部分关闭跑道)和发布航行通告:
  (一)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或局部,并出现错台或局部松动的;
  (二)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大于12厘米的掉块的;
  (三)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厘米的掉块,但深度大于7厘米,或坡度大于45度角的破损的。
  第七十六条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需要处理但暂时不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检查人员应当报塔台管制员、机场值班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并适当增加该区域的检查频次,视情及时修补:
  (一)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及局部,但不出现错台,板块不松动的;
  (二)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厘米的掉块,但深度小于7厘米且坡度不大于45度角的破损的。
  第七十七条 巡视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塔台管制员报告飞行区场地情况,并将检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检查人员姓名、飞行区场地情况记录在检查日志中。
  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七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第七十九条 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大于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为151至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两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为91至15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为31至9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三个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为16至3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半年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为15次以下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年一次。
  第八十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不得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维护规划值。以连续100米长道面的摩擦系数为评价指标,在表面摩擦系数低于维护规划值或者测试曲线显示跑道多处存在表面摩擦系数(累计长度大于100米)低于最小的摩阻值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改善道面摩阻特性。
  第八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一)遇大雨或者跑道结冰、积雪;
  (二)在跑道上施洒除冰液或颗粒;
  (三)航空器偏出、冲出跑道。
  第八十二条 跑道日航空器着陆15架次以上的机场,应当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
  第八十三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应当依据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频率检查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当接地带跑道中线两侧被橡胶覆盖80%左右,并且橡胶呈现光泽时,应当及时除胶。在雨天应当进行道面表面径流深度的检查,并作口头评价。检查结束后,将结果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八十四条 当跑道上有积雪或者局部结冰时,如跑道摩擦系数低于0.30,应当关闭跑道。
  跑道开放运行期间下雪时,应当根据雪情确定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时间间隔,并及时对跑道进行除冰雪作业,保证跑道摩擦系数不低于0.30。
  第八十五条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应当在跑道中心线两侧3至5米范围内进行。跑道表面摩擦系数应当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数值及跑道全长的平均值,并依航空器进近方向依次公布。
  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测试原始记录凭证应当予以保存。
  第八十六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当跑道上有积雪时,应当向塔台管制员通报积雪的种类(干雪、湿雪、雪浆和压实的雪)和厚度。航空器能否起降由飞行机组决定。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八十七条 目视助航设施包括风向标、各类道面(含机坪)标志、引导标记牌、助航灯光系统(含机坪照明)。
  第八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并确保目视助航设施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八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在航行资料中公布的并与实际天气情况相适应的目视助航设施服务。
  第九十条 各类标志物、标志线应当清晰有效,颜色正确;助航灯光系统和可供夜间使用的引导标记牌的光强、颜色、有效完好率、允许的失效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频次或情况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进行评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设置位置不当产生混淆或错误指引,造成航空器误滑或者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的事件:
  (一)每三年;
  (二)新开航机场或机场启用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机位前以及运行三个月内;
  (三)机场发生航空器误滑、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时;
  (四)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影响运行效率时。
  评估人员由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机场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对于评估发现的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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