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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1)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5-12-04 浏览量:32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5-11-05
【实施日期】2026-07-01
【效力位阶】部门规章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1)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第一节 基本管理要求
第二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三节 基本保障要求
第三章 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四章 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巡查和维护
第三节 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
第五章 外来物防范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外来物的预防、发现和移除
第三节 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确认和报告
第四节 外来物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六章 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三节 巡查和维护
第七章 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八章 机场净空保护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
第三节 净空巡查和情况处置
第九章 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治理
第三节 巡视和驱除
第四节 鸟击及其他动物撞击航空器事件确认和报告
第五节 鸟类及其他动物活动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十章 场道除冰雪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作业要求
第十一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批准程序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规定所称机场运行安全,主要包括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飞行区场地运维、外来物防范、目视助航设施运维、机坪运行、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负责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 机场运营人负责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维护机场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机场运营人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六条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运行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运行安全条件,加强运行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动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机融合,以保障机场的运行安全。
鼓励机场运营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用新技术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
第七条 在机场飞行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机场运营人组织制定并经民航行政机关批准的机场使用手册,以及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小组)审定通过的有关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制定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小组)的组织章程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组建机场集团(公司)的,机场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或者参股机场公司应当依照国家和中国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运行安全管理责任。
承担机场运营人职责的机场集团(公司),应当与其所属机场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运行安全管理责任,共同履行机场运营人职责。
不承担机场运营人职责的机场集团(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对其全资、控股或者参股机场子公司运行安全的指导、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责任。
对于受委托或者被授权管理的机场,受委托或者被授权方应当与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商定机场管理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委托或者授权管理协议等明确安全投入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第一节 基本管理要求
第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成立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负责人由机场运营人主要负责人担任。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审定机场使用手册和有关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三)研究推进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四)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五)研究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小组)提出的重要议题和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六)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机场运营人根据本规定组织成立的专业管理委员会(小组),可以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进行整合。
第十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相关事件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承担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并具体负责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飞行区场地运维、外来物防范、目视助航设施运维、机坪运行、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有关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或者指定部门统筹组织机场航班保障、运行信息采集与处置、应急救援指挥与协调等工作。
年起降架次大于1.5万(含)的机场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
第十三条 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的运输机场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并纳入机场使用手册。
第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持续改进。
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第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机场设施设备状况。
管理工作实施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飞行区场地运维、外来物防范、目视助航设施运维、机坪运行、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工作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的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改进措施。
评估可以分阶段、分业务开展,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并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
机场运营人可以自行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工作概况、机场运行安全状况分析与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等。评估报告有关内容应当向相关驻场单位反馈。
第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有关的制度、手册、程序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
第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各项运行安全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有关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可以为电子记录或者纸质记录,记录应当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且至少保存5年。
第二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岗位空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不得出现同时空缺的情况。机场运营人应当配备满足机场运行规模实际需要的合格人员。
第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飞行区从业人员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
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培训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教员管理、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初始培训和复训的内容及学时、转岗的培训要求、考核办法、培训效果评价、奖励与处罚以及档案管理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培训档案应当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 机场集团(公司)、机场运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机场运行安全的中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并考核合格。
机场集团(公司)、机场运营人主要负责人中至少一名应当具有5年以上民航行业工作经历;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任职应当具有3年以上民航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工作经历(至少包含两年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经历),或者3年以上民航行政机关工作经历。
前款所称民航行业工作经历,包括但不限于在民航企事业单位从事机场运行、客货运输、空中交通管理、飞行运行、航空器维修等专业工作经历,以及在民航行政机关工作经历。
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机场运行安全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民航行政机关工作经历。
机场运行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运行指挥员、机场有关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民航行政机关工作经历。
第二十一条 机场内从事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运行指挥员、场务员、助航灯光机务员、旅客登机桥操作员、民航专用车辆操作员等。
依法应当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进行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和业务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初始培训和复训的学时、方式和内容等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且复训周期不得超过13个月。
机场运营人应当对驻场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运行安全知识的培训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运行安全知识的具体培训内容由机场运营人会同驻场单位根据作业岗位特点研究确定。培训和考核的方式由机场运营人与驻场单位协商确定。有关驻场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机场运营人开展培训工作,建立本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的运行安全培训档案,并报机场运营人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有关驻场单位建立飞行区从业人员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人员违章情况,对其实施重新培训和考核、暂停飞行区作业等管理手段。
第二十四条 飞行区从业人员应当佩带控制区通行证,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本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设置必要的工间休息场所和卫生设施。
第三节 基本保障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等单位,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评估、改进和优化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体系,确保机场在特定的机场布局及预期的能见度条件、交通密度下安全有序运行。第二十六条 实施低能见度运行的机场,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有关驻场单位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制定机场低能见度运行保障程序。
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期间,应当停止活动区可能影响机场运行秩序的常规巡查、维护和施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有关驻场单位结合机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雷雨、大风和降雪等特殊天气下的保障预案,明确特殊天气下有关作业程序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航班备降时,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工作,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承担备降保障任务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完善备降保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预留足够数量的备降机位,不得无故拒绝航班备降。
第二十九条 除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维护、暂停使用或者临时关闭的情形外,未经民航行政机关机场运营许可审查批准,机场运营人及驻场单位不得擅自新增或者改变活动区场地、目视助航设施的功能及特性。
第三十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制定跑道、滑行道、机坪或者其一部分临时关闭的管理规定,明确可能导致关闭的各种情形、现场确认程序、关闭程序、有权决定关闭的人员、恢复运行程序、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程序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程序等内容。
临时关闭跑道、滑行道、机坪或者其一部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设置相应的标志(灯),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
机场运营人不得擅自关闭跑道、滑行道或者其一部分。
第三十一条 新建或者改(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者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机场运营人应当协调参建单位及时设置相应的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并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第三章 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负责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的统一协调、管理,采取措施对进入(含穿越)航空器着陆和起飞地面保护区(以下简称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的车辆和人员实施严格管控,避免地面车辆和人员侵入跑道。第三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成立跑道安全小组,成员单位由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组成。
跑道安全小组应当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判跑道运行安全形势,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跑道侵入防范工作。
当机场跑道运行模式发生变更、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跑道侵入事件后,跑道安全小组应当及时开展跑道侵入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缓解或者改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制定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方案,并督促跑道安全小组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
第三十五条 在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的作业人员经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其他人员确需进入时,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引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开展跑道侵入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建立地面车辆和人员进出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的工作制度(协议)和协调机制,确定车辆、人员与管制员之间的通信方式、标准用语和车辆呼号等。第三十八条 跑道开放运行期间,任何车辆和人员进入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实施作业时,应当向管制员提出申请,经管制员许可后方可进入,并严格按照许可区域和时段作业。
进入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的车辆和人员,车身涂装和标识、人员着装、申请进入程序及要求、与管制员的标准通话用语、通信方式及设备配备、进入后实施作业的要求等,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车辆和人员应当在管制员限定的时间内,及时撤离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管制员指定撤离位置的,相关车辆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撤离路线撤离至指定位置。撤离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管制员。再次进入之前应当再次申请并获得管制员的许可。
第四章 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十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等飞行区场地设施的几何构型、平面尺寸、道面状况等物理特性以及其有限超载使用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征得机场运营人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和排水设施等持续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工作,并配备与机场运行量、保障模式、飞行区场地规模和状况等相适应的场务员、其他保障人员及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制定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四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对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及活动区飞机荷载桥梁、下穿通道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维护和改进措施。当上述区域出现破损加剧、大面积沉降或者突发沉陷的,应当及时对有关区域道面进行专项评价。评价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评价技术规范开展。
机场运营人应当对处于特殊地质环境下的跑道、高填方飞行区边坡进行持续沉降、变形等监测。
第二节 巡查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中国民航局有关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的要求制定巡查方案,并严格按照巡查方案对飞行区场地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安全缺陷和潜在风险并采取措施。第四十六条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巡查包括每日全面巡查和定期全面步行检查。每日全面巡查分为首次巡查和中间动态巡查。
第四十七条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每日全面巡查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跑道首次巡查应当对跑道全宽度表面状况进行详细检查。对于全天开放的机场,应当在早高峰时段前完成;对于按航班时间、飞行需求或者申请开放的机场,应当至少在本场首个航班计划时刻前30分钟完成。
(二)跑道中间动态巡查应当至少包括跑道边灯以内的区域。当跑道日着陆或者起飞架次大于15(含)时,不少于三次;当跑道日着陆或者起飞架次小于15时,不少于一次;中间动态巡查时机应当根据本场航班运行情况、道面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且每两次巡查之间的航班数量应相对均衡。机场配备的外来物和道面损坏探测设备经验收合格,且持续运行一年以上,被监测区域的中间动态巡查次数可以适当减少。
(三)滑行道的每日首次巡查时间与跑道首次巡查时间要求一致,中间动态巡查不少于一次。
(四)对机坪其他区域每日的巡查,可以根据机坪规模和运行实际分时段进行,一般不少于两次。
(五)当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损坏加剧或者雨后遇连续高温天气时,应当适当增加中间动态巡查的次数。
采用驾车人工方式巡查跑道、滑行道时,应当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至少包含一名场务员,并且车速不得大于45公里/小时。巡查完成后,巡查人员应当向管制员通报跑道、滑行道适用性,并将检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巡查人员姓名、飞行区场地及处置情况记录在检查日志中。
第四十八条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定期全面步行检查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且最大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
当道面破损处较多或者破损加剧时,应当适当增加步行检查的次数。
第四十九条 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和滑行带内的土面区(含防吹坪)应当每日进行一次全面巡查。
第五十条 雨季来临之前,应当至少对飞行区排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暴雨期间应当随时巡查。雨后应当及时对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升降带和跑道端安全区进行检查,对积水、冲沟应当予以标记,并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当出现高温、大风及其他不利天气条件时,应当增加对飞行区场地巡查次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影响运行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管制员,必要时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同时向有关驻场单位通报情况。
第五十二条 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维护作业和其他可能影响机动区道面适用性等活动结束后,应当对相关区域进行检查,必要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驻场单位。
第五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对飞行区涉及区域进行应急巡查:
(一)机组、管制员等通报事件或者异常情况后;
(二)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紧急出动响应结束后或者残损航空器搬移结束后;
(三)地震等地质灾害发生后。
第五十四条 在跑道巡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巡查人员应当立即通报塔台管制员暂停航空器起降,同时报告机场有关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并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跑道关闭(含部分关闭)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一)水泥混凝土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或者局部,并出现错台或者局部松动的;
(二)水泥混凝土道面未断裂,但出现大于5毫米(含)错台的;
(三)道面出现直径(长边)大于12厘米(含)的掉块的;
(四)道面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厘米的掉块,但深度大于7厘米(含),或者坡度大于45度角(含)的破损的;
(五)跑道出现沉陷或者导致平整度不符合要求的突发性沉降。
第五十五条 在跑道巡查过程中发现下列需要处理但暂时不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形的,巡查人员应当报告机场有关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并适当增加该区域的检查频次:
(一)水泥混凝土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及局部,但不出现错台,板块不松动的;
(二)水泥混凝土道面未断裂,但出现小于5毫米错台的;
(三)道面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厘米的掉块,但深度小于7厘米且坡度小于45度角的破损的。
第五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充分考虑飞行区场地规模、类型和状况,以及机场运行量、保障模式等因素,制定飞行区场地维护方案。场地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对机场活动区道面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并根据道面损坏类型、程度和位置等对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实施差异化维护,尽可能减少道面损坏和维护对机场运行的影响。
差异化维护包括紧急抢修、日常维护和预防性维护。
第五十八条 跑道道面出现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所述的严重损坏情形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出现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所述的轻微损坏情形时,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及时予以维护;出现其他病害时,应当尽快予以维护。
快速出口滑行道道面出现损坏时参照前款规定的跑道维护要求执行,其他滑行道及机坪道面出现损坏时应当及时维护。
机场运营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跑道道面损坏紧急抢修演练。
第五十九条 活动区道面嵌缝料、升降带平整区、跑道端安全区、飞行区排水设施等维护工作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