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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3)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5-12-04 浏览量:27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5-11-05
【实施日期】2026-07-01
【效力位阶】部门规章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3)
第三节 巡视和驱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机场有飞行活动期间,机场运营人应当根据生态环境调研结果,通过人工巡视及设备观(监)测等手段,有效掌握机场及周边区域鸟类和其他动物活动情况,并及时驱赶。第一百四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在环境治理的基础上,根据鸟类和其他动物活动特点,采取驱赶、拦阻、清除等综合手段实施防范工作,并根据实施效果持续改进。所采取的驱除手段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保护、航空安保和危险品管理等规定和中国民航局有关要求,并确保人身安全,避免污染环境。
对于在机场范围内捕获的活体鸟类或者其他珍稀野生动物,机场运营人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可放生的应当运送至远离机场的地点放生。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指定专人管理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设施设备,制定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管的制度,以保障设施设备完好并得到安全、正确的使用和维护。驱鸟枪支的使用和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民航局有关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 鸟防人员发现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动物活动时,应当立即通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并视情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第一百四十五条 航空货物运输单位所载运的动物在飞行区内逃逸时,应当立即抓捕并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其他有关人员发现动物侵入飞行区时,应当立即通报机场运营人进行处置。
第四节 鸟击及其他动物撞击航空器事件确认和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现或者收到疑似鸟击或者其他动物撞击航空器的情况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维修单位、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报或者发现疑似鸟击或者其他动物撞击事件后,机场运营人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及时确认,确认为鸟击或者其他动物撞击事件且符合报告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民航行政机关。
机场运营人与有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就鸟击和其他动物撞击航空器事件确认和报告工作签订协议。协议中应当至少明确各单位现场确认部门、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限、确认工作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于本场落地航班鸟击事件,在事件确认现场无法直接确定鸟击物种的,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航空器维修单位进行鸟击残留物收集和鉴定,并及时将鉴定结果报告民航行政机关。鸟击残留物收集和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五节 鸟类及其他动物活动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 鸟防人员应当持续观察、记录机场飞行区及周边鸟类活动情况,以及飞行区相关昆虫、哺乳动物、植物及生态环境情况,并将升降带和跑道端附近区域作为观察重点。第一百五十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根据鸟防人员观察记录、鸟击及其他动物撞击事件信息、鸟击残留物鉴定结果、生态环境调研结果等基础资料建立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信息库,并至少每季度进行分析,编制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信息分析报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将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信息分析报告通报驻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并根据生态环境调研、信息分析等情况,及时完善机场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方案。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将危险鸟种及迁徙路线等情况和机场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的主要措施,在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中公布。
第十章 场道除冰雪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降雪或者道面结冰情况的机场,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成立机场除冰雪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机场除冰雪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以保障机场在冰雪天气下安全有序运行。机场除冰雪管理委员会应当由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组成。第一百五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场道除冰雪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冰雪天气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
场道除冰雪预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除冰雪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二)除冰雪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相应职责;
(三)预案的启动程序;
(四)除冰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和通信方式;
(五)不同雪情下优先清除的跑道、滑行道及机坪的区域及顺序;
(六)针对干雪、湿雪、雪浆、冰等不同污染物以及不同气温的除冰雪作业程序、车辆设备和人员的作业组合方式;
(七)除冰雪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置程序;
(八)除冰雪车辆、设备及物资储备清单等。
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组织场道除冰雪预案演练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对除冰雪工作进行总结复盘,动态修订预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综合考虑本场运行保障模式和除冰雪能力等因素,明确优先清除的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保障不同雪情下的保障能力水平与计划的航班运行量相适应。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根据本场活动区场地面积和气候条件,并参照过去5年的冰雪情况,配备必要的除冰雪设备,以及足够数量的物资和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降雪期间,在当日最后一个计划航班未结束前,机场运营人应当进行不间断除雪,最大限度地减少降雪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
年起降架次大于4万(含)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一次至少能够清除跑道上40米宽范围的积雪,最大限度地保证机场持续开放运行;年起降架次1万(含)至4万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一次至少能够清除跑道上20米宽范围的积雪,保证大雪(含)以下机场按照航班计划持续开放运行;年起降架次小于1万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一次至少能够清除跑道上10米宽范围的积雪,保证中雪(含)以下机场按照航班计划持续开放运行。
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可以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节 作业要求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在入冬前做好场道除冰雪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一)召开除冰雪协调会议,为冬季运行做准备。
(二)对除冰雪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除冰雪车辆及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
(四)按照场道除冰雪预案,对车辆设备、编队作业、协调指挥、通信程序进行模拟演练。演练应当在不影响航班运行的情况下,在跑道、滑行道、机坪上实地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入冬前演练次数不少于三次。
(五)对除冰液等物资的有效性和储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六)确定堆雪场地。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清除跑道、滑行道、机坪、道肩上的积雪。
在机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响航空器、服务车辆的运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气流吹起。雪停后,应当及时将机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机场运行期间,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清除运行跑道、滑行道、机坪上目视助航设施的冰雪,以保障目视助航设施满足运行的需要。
为保证机场尽快开放或者持续开放,在滑行道、机坪积雪厚度小于5厘米时,应当优先清除标志上以及遮挡或者影响标记牌和灯光的积雪,保障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尽快清除全部积雪。
第一百六十条 场道除冰雪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跑道、滑行道边灯及其他助航设施设备。
在航空器周边5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中型除雪设备。
雪和冰的临时堆放高度与航空器发动机底端或者螺旋桨桨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0厘米,与机翼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米。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用航班间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时,机场运营人应当指定一名现场指挥员,负责除冰雪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并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联络。所有除冰雪车辆应当与现场指挥员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系。
位于经常降雪或者降雪量较大地区的多跑道机场,应当配置除冰雪指挥调度系统。
第一百六十二条 当机场某一关闭或者暂停使用的区域除冰雪完毕后,机场运营人应当对该区域进行检查,符合条件后,应当及时将开放的区域通报管制员。
第十一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批准,不得进行不停航施工。机场运营人负责机场不停航施工期间的机场运行安全,对参建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落实不停航施工有关要求。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落实,以保障机场运行安全。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对不停航施工的管理主要包括:
(一)制定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制度,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
(二)在设计阶段提出关于不停航施工管理的意见;
(三)在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时,提出关于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意见;
(四)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五)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代表成立协调工作小组,专职负责不停航施工安全协调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参建单位人员培训情况和不停航施工安全检查员开展现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参建单位遵守跑道侵入防范、外来物防范和净空保护等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
(一)持有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副本,以保障所有人员熟悉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严格遵守;
(二)至少配备两名接受过机场安全培训的不停航施工安全检查员负责现场监督,并采用设置路障、临时围栏、其他醒目隔离设施或者配备护卫人员等方式,将施工人员和车辆的活动限制在施工区域内。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参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制定施工期间运行安全管控方案并严格落实:
(一)军民合用机场飞行区内军方施工的;
(二)飞行区邻近地区(含航站区)的工程施工,如影响机场供电、供油、供水、通信、导航、监视、气象、民航弱电系统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以及影响机场净空环境等情况的;
(三)飞行区内日常维护规模较大且实施周期较长的;
(四)飞行区内项目勘测、轨道下穿施工等活动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施工活动。
军方施工项目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机场运营人还应当会同军方场站严格遵守中国民航局和军方关于军民合用机场运行保障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机场运营人应当协调管线运营或者使用单位以及相关参建单位,对施工区域内原有管线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施工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批准程序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不停航施工由机场运营人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机场运营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不停航施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停航施工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批复或者行业审查意见;
(三)机场运营人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四)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五)不停航施工期间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
(六)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或者决定文件(如有)。
第一百七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受理不停航施工申请之日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不停航施工批准后,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管制单位提供不停航施工信息。
不停航施工批准后,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以航行通告形式发布的不停航施工相关信息,应当在航行通告生效时间24小时以前提供原始资料,机场运营人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协同确保航行通告生效时间不得早于通告发布时间后24小时。
航空情报资料或者航行通告生效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机场运行安全信息。运行安全信息包括机场基础信息、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事件信息、安全生产建议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第一百七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及时、准确、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
各单位均有免费提供信息的义务及使用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将免费获得的信息用于商业经营。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场运行信息平台。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机场运营人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动态等信息,由机场运营人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整理后发布,保证各运行保障单位、旅客和机场其他用户及时获得所需信息。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收集到的机场运行安全信息,并结合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行政检查结果,定期评估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对于运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机场,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至少包括机场基础信息报告制度、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制度、日常通报制度等。第一百七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在机场(含改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前,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向民航行政机关报送基础信息。
机场运营人负责对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并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进行复核,保证与机场实际情况一致。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机场运营人应当确保在航空资料中公布的机场资料与实际运行情况相一致。对可以预见或者事先有计划的资料更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前提供;对不可以预见的临时性资料,应当立即提供。
第一百八十条 发现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塔台管制员)通报情况和机场拟采取的处置措施,认为有必要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运行管控的,提出相关建议:
(一)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严重破损或者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表面有积水、积雪、雪浆或者结冰的;
(三)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跑道、滑行道、机坪的;
(四)跑道、滑行道或者机坪上有液体化学物质的;
(五)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的,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六)发现有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的;
(七)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者偏出跑道痕迹的;
(八)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部分失效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九)消防救援和应急救护保障水平发生变化的;
(十)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现新的障碍物、空飘物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的;
(十一)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的;
(十二)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群活动的;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事件,或者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一百八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获知飞行员反映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或者其他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机场发生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跑道道面严重破损临时关闭、本场外来物损伤航空器征候、航空器地面碰撞、机场内鸟击航空器征候、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影响机场运行、因故拒绝航班备降、航空器紧急事件启动集结待命及以上响应等情形时,机场运营人应当立即电话报告民航行政机关。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百八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遵守机场使用手册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场集团(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与其所属机场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运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定期开展评估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场集团(公司)、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机场运行安全的中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进行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和业务培训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未预留足够数量的备降机位,或者无故拒绝航班备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条 机场运营人及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擅自新增或者改变活动区场地、目视助航设施的功能及特性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照程序或者擅自关闭跑道、滑行道或者其一部分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跑道开放运行期间,未经管制员许可,车辆或者人员进入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未按照要求对道面进行巡查、维护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十条,未按照要求评估干跑道表面摩阻特性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当跑道或者其中一部分(累计长度大于100米)表面摩阻特性低于规定的最低摩阻力水平时,未按照要求通报塔台管制员,或者未及时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三条,未按照要求持续监测、评估和通报湿和污染跑道表面状况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六条,发现相关情形后未按照要求通报塔台管制员,或者未及时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
(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六条,未按照要求暂停航空器起降或者通报机场运营人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未在保障作业中履行外来物防范职责或者及时移除外来物的;
(二)机场运营人,有自用机坪、滑行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他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开展活动区道面清扫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维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场外来物损伤航空器和鸟击及其他动物撞击航空器事件通报或者确认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精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进近灯光系统或者跑道灯光系统等进行飞行校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未按照要求对助航灯光、标记牌、机坪泛光照明等的主要光学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检测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未按照要求对目视助航设施进行巡查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目视助航设施进行维护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未按照要求组织建立机坪车辆及设备的准入、使用、维护和退出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未按照要求指定试车、维修、清洗和除(防)冰作业区域并明确使用管理要求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未按照要求组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航空器除(防)冰保障单位建立航空器除(防)冰统一管理机制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未按照要求组织制定机坪作业车辆、设备停放管理制度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与机坪运行安全有关的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一十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坪运行管理职责,导致航空器刮碰事件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制作、更新和备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未按照要求开展净空巡查和情况处置的。
第二百零一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未按照要求开展机场生态环境调研和飞行区内生态环境治理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未按照要求进行鸟类和其他动物活动情况巡视和驱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接报动物在飞行区内逃逸或者侵入飞行区后未及时处置,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未按照要求进行鸟击残留物收集和鉴定的。
第二百零二条 航空货物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所载运动物在飞行区内逃逸时,未立即进行抓捕并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未制定机场场道除冰雪预案,或者未按照预案组织实施除冰雪工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未按照要求配备除冰雪设备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未按照要求及时清除跑道、滑行道、机坪、道肩、目视助航设施上的冰雪的。
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擅自实施不停航施工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未依据批准的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组织开展不停航施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施工期间运行安全管控方案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航空情报资料或者航行通告生效前开始施工的。
第二百零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未遵守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未配备符合要求的不停航施工安全检查员,或者造成施工人员和车辆失管失控的。
第二百零七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规定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要求,适用于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第二百一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7年12月17日以民航总局令第191号公布的《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11月16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2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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