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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修正)(6)(废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3   浏览量:1028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7-01-23
  【实施日期】2017-04-01

    【修改变更】2005年9月20日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根据2017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修正

    【时间效力】已被2022年1月4日发布的《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废止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修正)(6)
  第135.343条航空器飞行检查员和模拟机飞行检查员的训练要求飞行检查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训练:
  (a) 飞行检查员的初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
  (1) 飞行检查员的职能、作用和责任;
  (2) 适用的民用航空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 实施要求的检查的适用方法、程序和技术;
  (4) 对学生表现的正常评估,包括发现:
  (i) 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训练;
  (ii) 申请人可能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个性。
  (5) 检查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
  (6) 经批准的在航空器上实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b) 在飞行检查员的地面训练中,应当包括实施适用于该飞行检查员的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经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 飞行检查员(航空器)的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1) 在检查期间可能会遇到的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措施;
  (2) 在检查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正常、不及时或者不执行安全措施会造成的潜在结果;
  (3) 从左座和右座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飞行检查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实施本规则要求的驾驶员飞行检查的能力;
  (4) 在检查期间可能产生的紧急情况下,从任一驾驶员座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d) 对于本条(c)款的要求可以按照适用情况,全部和部分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上和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e) 飞行检查员(模拟机)的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1) 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飞行检查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具备实施本规则要求的驾驶员飞行检查的能力。这种训练和实践应当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2) 操作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者两者的训练,确保其具备实施本规则要求的飞行检查的能力。
  第135.345条飞行教员的训练要求
  飞行教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训练:
  (a) 飞行教员的初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
  (1) 飞行教员的职能、作用和责任;
  (2) 适用的民用航空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 实施要求的检查的适用方法、程序和技术;
  (4) 对学员表现的正常评估,包括发现:
  (i) 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训练;
  (ii) 申请人可能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个性。
  (5) 检查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
  (6) 经批准的在航空器上实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7) 假如不是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还需:
  (i) 教学过程的基本原理;
  (ii) 教授方法和程序;
  (iii) 教员和学员的关系。
  (b) 在飞行教员的地面训练中,应当包括实施适用于该飞行教员型别、级别和类别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经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 飞行教员(航空器)的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1) 在教学期间可能会遇到的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措施;
  (2) 在教学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及时、不正确所带给安全飞行的潜在后果;
  (3) 从左座和右座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机动飞行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具备实施本规则要求的飞行教学的能力;
  (4) 教学期间,在可能产生的紧急情况下,从任一驾驶员座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d) 对于本条(c)款的要求,可以按照适用情况全部和部分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上和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e) 飞行教员(模拟机)的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1) 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实施本规则要求的飞行教学的能力。这种飞行和程序应当全部和部分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2) 操作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者两者的训练,确保其具备实施本规则要求的飞行教学的能力。
  第135.347条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
  (a) 除了那些在其运行中仅使用一名驾驶员的合格证持有人外,每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并保持一份经批准的驾驶员训练大纲,使用客舱乘务员的每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并保持经批准的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大纲应当与每个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被指派参加的运行相适应,并保证他们得到充分的训练来满足本规则第135.293条至本规则第135.301条中适用的知识和实践考试要求。但是,如果局方认为由于运行的规模和范围的限制,偏离这些要求可以保证安全,局方可以批准对本条要求的偏离。
  (b) 每一按照本条(a)款要求具有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训练大纲中包含关于下列训练的地面和飞行训练课程:
  (1) 初始训练;
  (2) 转机型训练;
  (3) 升级训练;
  (4) 差异训练;
  (5) 定期复训。
  (c) 每一按照本条(a)款要求具有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每位必需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使用的有效和适当的学习材料。
  (d)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局方提供机组成员训练大纲及其所有修订的副本。如果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他人的训练设施,还应当提供在这些训练设施上使用的训练大纲或者其适当部分的副本。
  第135.349条机组成员初始训练和定期复训要求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使用任何人员担任、任何人员也不得担任机组成员,除非该人员在参加本次运行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了与其所服务的运行类型相适应的训练大纲中的初始训练或者定期复训课程。
  第135.351条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和升级地面训练驾驶员的初始、转机型和升级地面训练中,应当包括适用其职责的至少下列方面的教学:
  (a) 一般课目:
  (1) 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定位程序;
  (2) 确定重量和平衡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对起飞和着陆的跑道限制;
  (3) 足够的气象学知识,以保证具有对天气现象的实践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风切变以及适用时的高空天气条件的原理;
  (4)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程序和术语;
  (5) 导航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仪表进近程序;
  (6) 正常和应急通信程序;
  (7) 下降到决断高(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MDA)以下之前和下降到低于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度过程中的目视参考;
  (8) 其他保证驾驶员能力所需的教学。
  (b) 对于每一航空器型别:
  (1) 一般介绍;
  (2) 性能特征;
  (3) 发动机和螺旋桨;
  (4) 主要部件;
  (5) 主要的航空器系统(如飞行操纵、电气和液压系统),其他系统(按照适用情况),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的原理,适用的程序和限制;
  (6) 下列方面的知识和程序:
  (i) 辨别和避绕恶劣天气条件;
  (ii) 在遭遇不利天气情况,包括低空风切变时从恶劣天气条件中脱离(对于旋翼机驾驶员,不要求作脱离低空风切变的考试);
  (iii) 进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
  (iv)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期望在地面结冰条件下批准起飞,在地面结冰条件(如有理由认为霜、冰或者雪会附着在航空器上的任何时间条件)下运行航空器,包括:
  (A) 使用除冰/防冰液时对保持时间的限制;
  (B) 航空器除冰/防冰程序,包括监察和检查程序及责任;
  (C) 通信;
  (D) 航空器表面污染物(如霜、冰或者雪的附着)和关键区域的辨别,以及污染物如何对航空器性能和飞行特性带来不利影响的知识;
  (E) 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除冰/防冰液的类型和特性;
  (F) 寒冷天气下的飞行前检查程序;
  (G) 辨别航空器上污染物的方法。
  (7) 使用限制;
  (8) 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9) 飞行计划;
  (10) 每一正常和应急程序;
  (11) 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和等效文件。
  第135.353条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和差异飞行训练(a) 驾驶员的初始、转机型、升级和差异训练中应当包括经批准的训练大纲课程中每种动作和程序的飞行和练习。
  (b) 本条(a)款要求的动作和程序应当在飞行中完成,除了本章允许外,某些特定的动作和程序可以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适当的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c)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包括使用航空器模拟机或者其他训练器的训练课程,每个驾驶员应当圆满完成:
  (1) 模拟机或者训练器上的训练和练习,应当是包含在那些可以在航空器模拟机和训练器上实施的本章的动作和程序中;
  (2) 一次为检查机长或者副驾驶(按照适用情况)的熟练水平,在航空器上实施的飞行检查,或者在模拟机或者训练器上的检查至少是包含在那些可以在航空器模拟机或者训练设备上实施的动作和程序中。
  第135.355条客舱乘务员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方面的教学:
  (a) 一般课目:
  (1) 机长的权力;
  (2) 处理乘客事务,包括处理神经错乱的或者其行为可能危及安全的乘客时需遵守的程序。
  (b) 对于每种航空器型别:
  (1) 对航空器的概述,着重于对水上迫降、撤离、飞行中应急程序和其他相关职责存在相互影响的物理特性;
  (2) 机上广播系统和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之间通话设施的使用,包括在有人企图劫机或者其他异常情况下的紧急措施;
  (3) 厨房电气设备以及客舱加温和通风控制器的正常使用。
  第135.357条定期复训
  (a) 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每位机组成员得到定期复训,并且对于相关的航空器型别和机组成员位置得到充分训练和当前熟练性。
  (b) 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各项:
  (1) 一次确定机组成员对于相关航空器和机组成员位置所具备的知识的问答或者其他形式的复习;
  (2) 本章对初始地面训练规定的课目中所必需的教学,根据适用情况,包括本规则第135.347条和第135.351条规定的低空风切变训练和在地面结冰条件下的操纵训练,以及应急训练。
  (c) 驾驶员的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应当至少包括本章规定的动作和程序的飞行训练。但如果在前12个日历月内顺利通过了本规则第135.293条要求的技术能力检查,则该检查可以代替定期复训飞行训练。
  I章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第135.361条适用范围
  (a) 本章规定了本规则第135.363条所列类别的飞机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所遵守的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b) 在本章中的用语按照下述定义:
  (1) “跑道有效长度”是指飞机在着陆时跑道进近端的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至跑道最远端的距离;
  (2) “超障面”是指与水平面成1:20的斜率从跑道向上倾斜,并与跑道周围规定区域内的所有障碍物相切或者越过其上的平面。在平面图上看,该规定区域的中心线与跑道的中心线相重合,以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为起点,延伸到距起点至少为450米(1500英尺)的那一点处。此后,该中心线与该跑道的起飞轨迹(在起飞时)重合,或者与仪表进近轨迹(在着陆时)重合,或者当这些轨迹中适用的一个未确定时,它沿至少1200米(4000英尺)半径的转弯延伸,直至某点,在此点外,超障面超越所有障碍物。这一区域在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交点处的中心线两侧横向扩展各60米(200英尺),并以此宽度延伸至跑道端点;然后,向中心线两侧均匀扩大,至距超障面与跑道相交处450米(1500英尺)那一点扩展至两侧各150米(500英尺);在此之后,保持此宽度延伸。
  第135.363条总则
  (a) 使用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5.365条至第135.377条的要求。
  (b) 使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5.379条至第135.387条的要求。
  (c) 使用大型非运输类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5.389条至第135.395条的要求,并且对符合性的任何判定应当仅以经批准的性能数据为依据。
  (d) 使用小型运输类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5.397条的要求。
  (e) 使用小型非运输类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5.401条的要求。
  (f) 在确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135.365至本规则第135.387条的要求时,使用飞机飞行手册中的性能数据。当涉及的条件与这些性能数据所依据的条件不同时,如果内插法或者计算法所得结果在实质上与直接试验的结果同样准确,则可以用内插法或者通过计算具体变量变化的影响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g) 如果特定的环境已经使得遵守某项限制对于安全没有必要,局方可以在运行规范中批准偏离本章的要求。
  (h) 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或者在导航设施对位于预定航迹每侧10公里以外25公里以内的高地或者障碍物提供可靠和精确标识的地方,本规则第135.369条至第135.373条规定的25公里宽度可以缩小至10公里,但纵向的距离不得超过35公里。
  (i) 使用通勤类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5.399条的要求。
  第135.365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重量限制(a) 任何人不得从标高在确定飞机最大起飞重量所用的气压高度范围之外的机场起飞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
  (b) 任何人不得起飞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飞往某个预定的标高在确定该飞机最大着陆重量所用的气压高度范围之外的机场。
  (c) 任何人不得指定或者预先指定机场标高超出所用的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确定最大着陆重量时所对应的高度范围的机场为备降机场。
  (d) 任何人不得以超过按照机场标高所确定的最大批准起飞重量的重量起飞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
  (e) 如果在考虑了航路上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飞机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超过按照该机场标高所确定的最大批准着陆重量,则任何人不得起飞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
  第135.367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起飞限制(a) 合格证持有人在使用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在起飞过程中达到临界发动机失效决断速度(V1)之前的任一时刻,按照加速停止距离数据所示,能使该飞机安全停止在跑道或者停止道上;
  (2) 如果临界发动机在飞机达到V1速度之后的任一时刻失效后继续起飞,在通过可用起飞距离末端上空之前,按照起飞轨迹数据所示,高度能达到15.2米(50英尺);
  (3) 在达到15.2米(50英尺)的高度(按照起飞轨迹数据所示)之前不带坡度,在此后坡度不超过15度的情况下,预定起飞飞行轨迹能以15.2米(50英尺)的余度垂直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在机场边界内能以60米(200英尺)、在机场边界外能以90米(300英尺)的水平距离避开障碍物。
  (b) 在使用本条时,应当对所有跑道坡度进行修正。考虑到风的影响,对于以静止大气为基础的起飞数据,可以按照不大于50%的报告的逆风分量和不小于150%的报告的顺风分量进行修正。
  第135.369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所有发动机工作的航路限制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飞机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条件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以米/秒为单位)至少达到0.0189 Vso米/秒(Vso的公里/小时数乘以0.0189得到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6.90 Vso英尺/分(Vso的海里/小时数乘以6.90得到的上升率每分钟英尺数)。
  第135.371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a) 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飞机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条件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少达到0.00148(0.079-0.106/N) Vso2米/秒(其中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0.079-0.106/N) Vso2英尺/分(其中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海里/小时表示)。
  (b) 为代替本条(a)款的要求,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程序,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某个高度上运行,在该高度上,当一台发动机停车后,考虑到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飞机可以继续飞至符合本规则135.377规定能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在假定的故障发生之后,飞行轨迹应当高于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范围内的地面和障碍物至少600米(2000英尺)。
  (c) 如果按照本条(b)款使用经批准的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 对于按照CCAR-25部审定合格的飞机,计算飞机飞行轨迹时所用的上升率(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对相应重量和高度所确定的数值)应当减去一个等于0.00148(0.079-0.106/N) Vso2 米/秒的量(其中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减去一个等于(0.079-0.106/N) Vso2 英尺/分的量(其中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海里/小时表示);
  (2) 在航路上任何一点临界发动机停止工作时,通过使用经批准的程序,所有发动机工作时的高度应当能够足以使飞机继续飞行到某一预定的备降机场。在确定起飞重量时,假定飞机是在某点发动机停车后越过临界障碍物的,而且这一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但是,如果局方批准了依据不同的原则制定的程序,且该程序有足够的运行安全保证,对该点可以不作要求;
  (3) 在该程序中,飞机飞至备降机场上空300米(1000英尺)处时,其上升率应当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
  (4) 在该程序中,应当包括对飞行轨迹有不利影响的风和温度的经批准的计算方法;
  (5) 在使用这一程序时,允许应急放油。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有充足的训练大纲,对飞行机组人员进行了合适的应急放油训练,并且为保证程序的安全性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
  (6) 合格证持有人和机长应当共同选择一个备降机场,有合适的天气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该机场时刻,天气条件达到或者超过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规定的备降最低天气标准。
  第135.373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4台或者4台以上发动机的25部运输类飞机两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a)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按照CCAR-25部审定的具有4台或者4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一:
  (1) 预定航道上任何一点到符合本规则第135.377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分钟;
  (2) 飞机在某一重量下运行,在此重量下,飞机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范围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300米(1000英尺)或者MSL高度1500米(5000英尺)两者中较高的高度上,在两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能以0.000019 Vso2米/秒的上升率(由Vso的公里/小时的平方乘以0.000019而得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以0.013 Vso2英尺/分钟的上升率(由Vso的海里/小时数的平方乘以0.013而得到的上升率每分钟英尺数)上升。
  (b) 对于本条(a)款第(2)项,假定:
  (1) 这两台发动机在对于起飞重量最为临界的那一点上失效;
  (2) 对于燃油和滑油消耗,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之前,以所有发动机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在那一点之后,以这两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
  (3) 假定发动机是在高于规定的最低高度上失效的,在由巡航高度下降到规定的最低高度期间,无需证明是否符合在规定的最低高度上达到规定的上升率,但是在到达此规定的最低高度时,应当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假定飞机是沿着净飞行轨迹下降的,其下降率应当比经批准的性能数据中规定的速率大0.000019 Vso2米/秒(Vso单位为公里/小时)或者大0.013 Vso2英尺/分钟(Vso单位为海里/小时);
  (4) 如果有应急放油设备,则认为飞机在两台发动机失效那一点上的重量不小于包括足够燃油的重量,这些燃油可以使飞机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35.377条要求的机场并到达该机场正上空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
  第135.375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大型运输类飞机目的地机场着陆限制(a) 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在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允许其在预定目的地的下述跑道上,自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允许的着陆重量,假定:
  (1) 飞机是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 考虑到可能的风速和风向(预期到达时间的预报风)、该型别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允许考虑不大于50%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顺风分量对着陆轨迹和着陆滑跑的影响。
  (b) 对于不能符合本条(a)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该飞机在备降机场跑道有效长度70%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第135.377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在飞行计划中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能使飞机以到达该机场时预计的重量和按照本规则第135.375条(a)款第(1)和第(2)项假定的条件在该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
  第135.379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起飞限制(a)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于该机场气压高度和起飞时环境温度所确定的重量起飞。
  (b) 涡轮发动机驱动大型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最短起飞所需距离而列出的重量起飞。该重量应当保证飞机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CCAR-25部第25.109条所定义的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任何停止道的长度;
  (2) 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但净空道长度不得大于跑道长度的一半;
  (3) 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
  (c)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预定净起飞飞行轨迹以10.7米(35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在机场边界内能以60米(200英尺)、在机场边界外能以90米(300英尺)的水平距离避开障碍物。
  (d) 在按照本条(a)至(c)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对拟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风的分量进行修正。如果对于从湿跑道起飞所要求的最小距离存在使用限制,还需修正跑道表面状态(干或者湿)。如果在飞机飞行手册中有规定,可以使用与沟槽式或者多孔式摩擦跑道相关的湿跑道距离,但仅可以用于具有上述表面特征的跑道,并且合格证持有人确认这些跑道是以局方可以接受的方式设计、建造和维护的。
  (e) 在本条中,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起飞轨迹或者净起飞飞行轨迹数据中的适用者,假定飞机在到达15.2米(50英尺)高度之前无坡度,在此之后坡度不超过15度。
  (f) 在本条中,“起飞距离”、“起飞滑跑”、“净起飞飞行轨迹”等术语,与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规章中所规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135.381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a)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不得超过某一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考虑到正常的燃油、滑油消耗并根据航路上预计的环境温度,根据经批准的该飞机飞行手册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净飞行轨迹数据,应当能够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
  (1) 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地形和障碍物上空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需着陆的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2) 净飞行轨迹允许飞机由巡航高度开始,继续飞到可以按照135.387要求进行着陆的机场,能以至少600米(2000英尺)的高度垂直超越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需着陆的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b) 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 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一点失效;
  (2) 飞机在发动机失效点之后飞越临界障碍物,该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除非局方为充分保障运行安全批准了一个不同的程序;
  (3) 使用经批准的方法考虑了不利的风的影响;
  (4)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允许应急放油;
  (5) 选择了备降机场,且该备降机场符合规定的最低气象条件;
  (6) 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经批准的净飞行轨迹数据所给定的消耗相同。
  第135.383条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大型运输类飞机二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沿预定航路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在预定航迹上任何一点到符合本规则第135.387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不超过90分钟。
  (b) 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航路上两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净飞行轨迹数据,其重量允许该飞机从假定两台发动机同时失效的地点,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35.387条要求的某一机场。在这段飞行中,考虑到沿该航路的预计环境温度,其净飞行轨迹在垂直方向上至少高出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600米(2000英尺)。就本款而言,假定:
  (1) 两台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地点失效;
  (2) 这些发动机失效后在预定着陆的机场正上空450米(1500英尺)处,该净飞行轨迹具有正梯度;
  (3)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预防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可以批准应急放油;
  (4) 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该飞机重量包含有足够的燃油,使其能继续飞到该机场正上空至少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此后还能以巡航功率或者推力飞行15分钟;
  (5) 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净飞行轨迹数据所给定的消耗相同。
  第135.385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目的地机场着陆限制(a)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至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飞机到达时的重量不得超过该飞机飞行手册中以该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的气压高度以及着陆时预计的环境温度所确定的着陆重量。
  (b) 除本条(c)、(d)、(e)款规定外,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的气压高度和预计在着陆时当地风的情况所规定的着陆距离,允许其在预定的目的地机场的下述跑道上,由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的有效长度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的允许着陆重量,假定:
  (1) 飞机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 考虑到可能的风速、风向和该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考虑到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
  (c) 对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飞机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d) 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任意组合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湿的或者滑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在湿跑道上的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不小于本条(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
  (e) 由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喷气飞机,如果为其指定了符合本条(b)款所有要求的备降机场,则可以起飞。
  第135.387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飞行计划中列为备降机场的机场,应当能使该飞机在到达该备降机场时以根据本规则第135.385条(b)项规定的假定条件预计的重量,由超障面与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涡轮螺旋桨动力飞机)或者60%(涡轮喷气动力飞机)以内完成全停着陆。
  第135.389条大型非运输类飞机的起飞限制
  (a) 大型非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某一重量起飞,该重量允许飞机在达到最小操纵速度(飞行中一台发动机停车后能安全操纵飞机的最小速度)的105%或者起飞形态下无动力失速速度的115%(取两者中较大者)之前任何一点开始中断起飞,在跑道有效长度内能够安全停住。
  (b) 在本条中:
  (1) 可以假定在加速时所有发动机都使用起飞功率;
  (2) 可以考虑不大于50%的报告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的报告顺风分量;
  (3) 如果平均跑道坡度(跑道两端的海拔高度差值除以跑道长度)大于0.5%,则应当考虑该坡度;
  (4) 假定飞机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运行;
  (5) 对于起飞,“有效跑道长度”是从考虑起飞时所在的跑道一端开始至跑道另一端相关的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为止的距离。
  第135.391条大型非运输类飞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a) 除本条(b)款规定外,大型非运输类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能使飞机在一台临界发动机失效情况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障碍物之上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或者MSL高度1500米(5000英尺)两者中较高的高度上,具有至少每分钟15.2米(50英尺)的上升率。
  (b) 尽管有本条(a)款的要求,如果局方认为不会降低安全运行水平,则可以允许飞机在某个高度上运行,在该高度上,当一台发动机失效后,飞机可以超越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障碍物300米(1000英尺)。如果使用本程序,假定相应重量和高度条件下的下降率比经批准中的下降率每分钟大15.2米(50英尺)。在批准该程序前,局方将对相关的航路、航段或者区域考虑下列因素:
  (1) 风和天气预报的可靠性;
  (2) 导航设备的位置和类型;
  (3) 盛行的天气情况,尤其是通常遇到的紊流的频率和强度;
  (4) 地形特征;
  (5) 空中交通问题;
  (6) 任何其他影响运行的运行因素。
  (c) 对于本条作如下假定:
  (1)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
  (2) 不工作发动机的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3) 襟翼和起落架处于最有利位置;
  (4) 工作的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可用功率工作;
  (5) 飞机在标准大气中运行;
  (6) 飞机的重量随着预计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而逐渐减少。
  第135.393条大型非运输类飞机目的地机场的着陆限制(a) 大型非运输类飞机不得以下列重量起飞:
  (1) 考虑到预计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飞机的重量大于允许飞机在目的地机场最适宜的跑道的有效长度的60%内完成全停着陆的重量;
  (2) 飞机重量大于允许在下列情况的跑道上着陆的重量:
  (i) 静风条件下的最大有效长度;
  (ii) 按照可能有风的要求,考虑不大于50%的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的顺风分量。
  (b) 对于本条作以下假定:
  (1) 飞机以不小于着陆形态下的失速速度(Vso)的1.3倍的指示真空速作稳定下滑进近时,以15.2米(50英尺)的高度飞越超障面与跑道交点的正上方;
  (2) 着陆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能;
  (3) 飞机在标准大气中运行。
  第135.395条大型非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当选择一个机场作为大型非运输类飞机的备降机场时,应当根据本规则第135.393条(b)款的假定条件,该飞机以到达时刻的预计重量能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
  第135.397条小型运输类飞机的性能使用限制
  (a) 运行活塞发动机驱动的小型运输类飞机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365条的重量限制、本规则第135.367条(除(a)款第(3)项外)的起飞限制,以及本规则第135.375条和本规则第135.377条的着陆限制。
  (b) 运行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小型运输类飞机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379条(除(d)和(f)款外)的起飞限制,以及本规则第135.385条和第135.387条的着陆限制。
  第135.399条通勤类飞机的性能使用限制
  (a) 运行通勤类飞机应当满足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中的起飞重量限制。
  (b) 按照通勤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能使其净起飞飞行轨迹以至少10.7米(35英尺)的垂直间隔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在机场边界内至少以60米(200英尺)的水平距离、在机场边界外至少以90米(300英尺)的水平距离避让障碍物。
  (c) 通勤类飞机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385条和第135.387条规定的着陆限制,否则不得起飞。
  (d) 在按照本条(a)至(c)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根据所使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的跑道坡度、环境温度以及起飞时刻风的分量对该重量进行修正。
  (e) 在本条中,假定飞机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的净起飞飞行轨迹飞行,飞机在到达15.2米(50英尺)高度之前没有坡度,此后坡度不超过15度。
  第135.401条小型非运输类飞机的性能使用限制(a) 小型非运输类飞机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应当满足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的起飞重量限制和着陆重量限制。
  (b) 旅客座位数(不包括驾驶员座位)为10座(含)以上的正常类飞机,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385条和第135.387条规定的着陆限制。
  J章航空器维修
  第135.411条总则
  本章在CCAR-91部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维修要求,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维修系统来保证其飞机持续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及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维修要求。
  (b)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工作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1) 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9座的航空器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35.423条要求的航空器检查大纲实施或者安排实施航空器的维修工作;
  (2) 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9座的航空器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按照本规则第135.425条要求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工作;
  (3) 对于单发实施载客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航空器,还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427条规定的附加维修要求;
  (4) 任何航空器都可以按照本条(b)款的要求进行航空器维修;
  (5) 对于任何航空器的机体翻修和航空器部件维修(不包括按照检查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的不离位检查)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其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系统接受局方为保证其对本章规定的符合性而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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