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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修订)(3)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4   浏览量:993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16-03-28
  【实施日期】2016-04-28
  【修改变更】1996年8月1日发布   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   2016年3月28日第4次修订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修订)(3)
  第61.95条  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函(a) 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可以按本条申请颁发认可函。
  (b) 申请人在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认可函时,应向局方提供以下材料:
  (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现行有效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等级;
  (2) 申请运行的种类和时间。
  (c) 经审查合格后,局方可向申请人颁发执照认可函。
  (d) 按本条颁发的认可函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原执照编号和执照颁发机构;
  (2) 有效期。按本条颁发的认可函有效期不超过下列任何一项:
  (i) 除被暂扣或吊销外,自签发之日起24个日历月;
  (ii) 申请人参加运行的航空器租期期满之日;
  (iii) 申请人雇用合同期满之日。
  (e) 认可函的运行权利和限制:
  按本条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认可函的持有人:
  (1) 具有原执照上和本规则相对应的等级的权利,并可以在中国登记的相应的民用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
  (2) 其权利受局方在其认可函上签注的限制;
  (3)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行使其认可函上的权利时,应当遵守其认可函和原驾驶员执照上的限制和约束;
  (4) 原执照被暂扣,吊销或失效时,认可函同时失效。
  (f) 按本条颁发的认可函仅在作为该认可函颁发依据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由持有人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
  D章 学生驾驶员执照
  第61.1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学生驾驶员执照的条件、该执照的用途以及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与限制。申请运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无需办理学生驾驶员执照,但须遵守本章对学生驾驶员的单飞要求及一般限制。
  第61.10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学生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6周岁;
  (b) 5年内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d)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为取得运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年满16周岁,但仅申请操作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的为年满14周岁;
  (b) 5年内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应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并由局方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d)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体检合格证。
  第61.105条 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a) 学生驾驶员应当满足本条要求方可操纵航空器单飞。
  (b) 学生驾驶员应当通过由授权教员实施的理论考试,证明其具有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本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中的适用部分;
  (2) 单飞所用机场的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
  (3) 所用航空器的飞行特性和运行限制。
  (c) 在被批准实施单飞前,学生驾驶员应当已经接受并记录了单飞所用航空器的适用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并经授权教员在该型号或类似航空器上检查,认为该驾驶员熟练掌握了这些动作与程序,能够安全实施单飞。单飞前至少应当完成下列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
  (1) 对于飞机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操作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着陆;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转弯;
  (v) 上升和上升转弯;
  (vi) 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和脱离程序;
  (vii) 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viii) 正常和不同阻力形态下作带转弯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ix) 从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种空速飞行;
  (x) 从不同高度和功率组合进入失速,并在开始失速时改出,以及从完全失速中改出;
  (xi)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xii) 参照地面的机动飞行;
  (xiii) 模拟发动机故障进近至着陆区域;
  (xiv) 复飞;
  (xv) 对单发飞机,侧滑修正目测并着陆。
  (2) 对于直升机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操作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着陆;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转弯;
  (v) 上升和上升转弯;
  (vi) 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和脱离程序;
  (vii) 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viii) 带转弯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ix) 以各种空速飞行;
  (x)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xi) 参考地面的机动飞行;
  (xii) 进近至着陆区域;
  (xiii) 悬停和悬停转弯;
  (xiv) 复飞;
  (xv) 模拟应急程序,包括自转下降至恢复功率悬停;
  (xvi) 快速减速;
  (xvii) 模拟单发失效进近并着陆(对多发直升机)。
  (3) 对于飞艇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操作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着陆;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转弯;
  (v) 上升和上升转弯;
  (vi) 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和脱离程序;
  (vii) 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viii) 带转弯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ix) 从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种空速飞行;
  (x)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xi) 参照地面的机动飞行;
  (xii) 装配、压舱配平,控制副气囊的压力及过热;
  (xiii) 以正静平衡和以负静平衡着陆。
  (4) 对于倾转旋翼机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操作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着陆;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转弯;
  (v) 上升和上升转弯;
  (vi) 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和脱离程序;
  (vii) 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viii) 带转弯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ix) 从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种空速飞行;
  (x) 从不同高度和功率组合进入失速,并在开始失速时改出,以及从完全失速中改出;
  (xi)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xii) 参照地面的机动飞行;
  (xiii) 模拟发动机故障进近至着陆区域;
  (xiv) 复飞;
  (xv) 进近至着陆区域;
  (xvi) 悬停和悬停转弯;
  (xvii) 模拟单发失效进近并着陆(对多发倾转旋翼机)。
  (5) 对于初级飞机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操作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着陆;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转弯;
  (v) 上升和上升转弯;
  (vi) 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和脱离程序;
  (vii) 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viii) 正常和不同阻力形态下作带转弯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ix) 从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种空速飞行;
  (x) 从不同高度和功率组合进入失速,并在开始失速时改出,以及从完全失速中改出;
  (xi)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xii) 参照地面的机动飞行;
  (xiii) 模拟发动机故障进近至着陆区域;
  (xiv) 复飞;
  (xv) 侧滑修正目测并着陆。
  (6) 对于自转旋翼机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操作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着陆;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转弯;
  (v) 上升和上升转弯;
  (vi) 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和脱离程序;
  (vii) 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viii) 带转弯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ix) 以各种空速飞行;
  (x)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xi) 参考地面的机动飞行;
  (xii) 进近至着陆区域;
  (xiii) 带动力和模拟关闭动力的快速下降,并从这些飞行状态中改出;
  (xiv) 复飞;
  (xv) 模拟应急程序,包括模拟关闭动力着陆和模拟起飞期间动力装置失效。
  (7) 对于滑翔机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如适用)的操作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如适用);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转弯(如适用);
  (v) 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程序;
  (vi) 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vii) 使用高阻和低阻形态作带转弯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viii) 以各种空速飞行;
  (ix)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x) 参照地面的机动飞行(如适用);
  (xi) 牵引索的检查、信号和脱钩程序(如适用);
  (xii) 飞机牵引、地面牵引、自身动力或自行弹射起飞程序;
  (xiii) 滑翔机拆卸和组装程序;
  (xiv) 失速进入、失速和失速改出;
  (xv) 直线滑翔、转弯和盘旋;
  (xvi) 正常和侧风着陆;
  (xvii) 侧滑修正目测并着陆;
  (xviii) 利用上升气流的程序和技术;
  (xix) 应急操作,包括牵引索断裂程序。
  (8) 对于自由气球的学生驾驶员:
  (i) 组装程序;
  (i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的检查;
  (iii) 上升和下降;
  (iv) 着陆和恢复程序;
  (v)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vi) 相应的热空气或气源、配重、活门、放气门和裂幅的使用;
  (vii) 模拟紧急情况下,放气门或裂幅的使用;
  (viii) 风对上升和进近角度的影响;
  (ix) 障碍物观测和避让技术。
  (9) 对于小型飞艇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操作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着陆;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转弯;
  (v) 上升和上升转弯;
  (vi) 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和脱离程序;
  (vii) 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viii) 带转弯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ix) 从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种空速飞行;
  (x)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xi) 参照地面的机动飞行;
  (xii) 装配、压舱配平,控制副气囊的压力及过热;
  (xiii) 以正静平衡和以负静平衡着陆。
  (d) 学生驾驶员在操作航空器单飞之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学生驾驶员执照上,有授权教员针对其所飞型号航空器的签字批准;
  (2) 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在单飞日期之前90天内接受了所飞型号航空器的训练。
  (e) 学生驾驶员在夜间操作航空器单飞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已经接受了夜间飞行训练,包括在拟实施单飞的机场进行的夜间起飞、进近、着陆和复飞训练;
  (2) 已经接受了在拟实施单飞的机场附近进行的夜间航行训练;
  (3) 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在夜间单飞日期之前90天内接受了所飞型号航空器的训练。
  (f) 授权教员在批准学生驾驶员每次单飞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单飞所用型号航空器上,已向该驾驶员提供了训练;
  (2) 认为该驾驶员已熟练掌握本条规定的动作和程序;
  (3) 认为该驾驶员已熟悉所飞型号航空器;
  (4) 确认学生驾驶员执照已经由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针对所飞型号航空器签署;
  (5) 在该学生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在所飞型号航空器上单飞,或者确认授权教员的签字是在90天的有效期内做出的。
  第61.107条 一般限制
  (a) 学生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在载运旅客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
  (2) 以取酬为目的在载运货物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
  (3) 为获取酬金而担任航空器机长;
  (4) 在空中或地面能见度白天小于5千米、夜间小于8千米的飞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
  (5) 在不能目视参照地标的飞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
  (6) 在违背授权教员对于该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中签注的限制的情况下担任航空器机长。
  (b) 学生驾驶员不得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或实施该飞行所依据的规章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任何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但在飞艇或小型飞艇上接受授权教员的飞行教学,并且该航空器上除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外没有任何其他人员时除外。
  第61.109条 转场单飞要求
  (a) 学生驾驶员在实施转场单飞或距起飞机场超过50千米的单飞前,应当遵守本条转场单飞的规定。
  (b) 申请转场单飞的学生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转场单飞所用航空器上,已经接受了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2) 经授权教员检查证明其已熟练掌握了本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转场飞行的动作与程序;
  (3) 已经在转场单飞所用航空器上,合格完成了本规则第61.105条规定的动作与程序;
  (4) 遵守本条(c)要求的授权教员在签字时注明的任何限制。
  (c) 学生驾驶员在实施转场飞行前应当具有下列签字批准:
  (1) 除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外,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学生驾驶员执照上作出转场单飞的签字批准,并注明所飞航空器类别;
  (2) 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对所飞型号航空器作出转场单飞的签字批准;
  (3) 在每次转场单飞前,由授权教员按本条(d)规定评估其转场计划并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该签字批准应当详细说明所飞航空器的厂家和型号;证明该驾驶员做好了飞行计划和准备,能够安全实施转场单飞。
  (d) 授权教员在批准学生驾驶员每次转场单飞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确认该驾驶员的转场计划是正确的;
  (2) 评估天气实况和预报,确定本次飞行能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完成;
  (3) 确认该驾驶员技术熟练,能够安全实施本次飞行;
  (4) 确认该驾驶员对所飞航空器具有合适的转场单飞签字批准;
  (5) 确认该驾驶员的单飞签字批准对所飞航空器是现行有效的。
  (e) 学生驾驶员除完成本规则第61.105条要求的单飞前飞行训练动作与程序外,在转场单飞前还应当完成下列相应航空器的转场飞行动作与程序的训练:
  (1) 对于飞机的学生驾驶员:
  (i) 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航行;
  (ii) 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iv) 应急程序;
  (v) 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vi) 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vii) 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viii) 所飞航空器上的仪表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的识别与使用;
  (ix) 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x) 正常和侧风起飞、进近与着陆程序,包括在短小和松软机场上起飞、进近与着陆;
  (xi) 最大上升角和最大上升率上升;
  (xii) 只参考飞行仪表操纵航空器飞行,包括平直飞行、转弯、下降、爬升以及无线电助航设备和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的使用;
  (xiii) 转场飞行区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2) 对于直升机的学生驾驶员:
  (i) 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航行;
  (ii) 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iv) 应急程序;
  (v) 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vi) 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vii) 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viii) 所飞航空器上的仪表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的识别与使用;
  (ix) 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x) 起飞、进近和着陆程序;
  (xi) 转场飞行区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3) 对于飞艇的学生驾驶员:
  (i) 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航行;
  (ii) 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iv) 应急程序;
  (v) 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vi) 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vii) 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viii) 所飞航空器上的仪表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的识别与使用;
  (ix) 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x) 上升、下降飞行和控制高度时的气体压力控制;
  (xi) 只参考飞行仪表操纵飞艇;
  (xii) 有利于转场飞行的天气和上升气流的识别;
  (xiii) 转场飞行区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4) 对于倾转旋翼机的学生驾驶员:
  (i) 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航行;
  (ii) 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iv) 应急程序;
  (v) 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vi) 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vii) 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viii) 所飞航空器上的仪表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的识别与使用;
  (ix) 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x) 正常和侧风起飞、进近与着陆程序;
  (xi) 只参考飞行仪表操纵航空器飞行,包括平直飞行、转弯、下降、爬升以及无线电助航设备和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的使用。
  (5) 对于初级飞机的学生驾驶员:
  (i) 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航行;
  (ii) 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iv) 应急程序;
  (v) 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vi) 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vii) 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viii) 所飞航空器上的仪表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的识别与使用;
  (ix) 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x) 正常和侧风起飞、进近与着陆程序,包括在短小和松软机场上起飞、进近与着陆;
  (xi) 最大上升角和最大上升率上升;
  (xii) 只参考飞行仪表操纵航空器飞行,包括平直飞行、转弯、下降、爬升以及无线电助航设备和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的使用;
  (xiii) 转场飞行区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6) 对于自转旋翼机的学生驾驶员:
  (i) 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航行;
  (ii) 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iv) 应急程序;
  (v) 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vi) 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vii) 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viii) 所飞航空器上的仪表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的识别与使用;
  (ix) 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x) 正常和侧风起飞、进近与着陆程序,包括在短小和松软机场上起飞、进近与着陆;
  (xi) 转场飞行区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7) 对于滑翔机的学生驾驶员:
  (i) 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航行;
  (ii) 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iv) 应急程序;
  (v) 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vi) 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vii) 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viii) 所飞航空器上的仪表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的识别与使用;
  (ix) 从离地至少600米的高度,不使用高度表完成着陆;
  (x) 识别有利于转场滑翔、上升、下降飞行的天气和上升气流状态,以及控制高度。
  (8) 对于小型飞艇的学生驾驶员:
  (i) 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航行;
  (ii) 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iv) 应急程序;
  (v) 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vi) 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vii) 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viii) 所飞航空器上的仪表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的识别与使用;
  (ix) 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x) 上升、下降飞行和控制高度时的气体压力控制;
  (xi) 只参考飞行仪表操纵飞艇;
  (xii) 有利于转场飞行的天气和上升气流的识别;
  (xiii) 转场飞行区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E章 运动驾驶员执照
  第61.11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运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第61.11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运动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7周岁,但仅申请操作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的为年满16周岁;
  (b) 5年内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d) 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体检合格证;
  (f)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1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g)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1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h)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1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i)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规则第61.119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j)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17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k)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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