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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及其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258  
  

  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审查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债权审查的判断原则是,凡法律允许通过一般司法程序提出异议的债权,即未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 确认的债权,均应在审查确认之列;凡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应直接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1、管理人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对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有异议的债权,也应当在债权表中载明。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并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提供其查阅。

  这里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主要是指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初步的审查,即初步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判断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是否与实际数额相符。

  2、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债权人相互之间对于所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可以相互质询和辩驳,以确定所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

  3、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其效力仍未最终确定。只有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时,才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是人民法院确认债权的先决条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对于某一项债权有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对债权异议的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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