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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概念和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159  
 

  破产债权是指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只有对破产人享有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才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获得债权清偿。因此,界定破产债权的概念和范围,是破产清算程序得以进行的重要前提。

  (1)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不管其是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而产生的债的请求权,不管该项债权请求权是否享有担保,都属于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应当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是决定某一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时间界限。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债权,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不得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只要债权发生的原因存在于破产案件受理前,不论债权是否附有期限、是否附有条件以及是否生效,都属于破产债权。

  (3)破产债权应当是具有金钱价值或者可以用金钱价值估算的债权,不能用金钱价值估算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程序是将破产人的财产按照一定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过程,破产债权人行使权利、获得清偿,当然应当以该项权利可以用金钱估算为前提。

  (4)破产债权必须是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债权。

  破产清算程序,属于法院主持下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因此能够通过这一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必须是受法律保护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基于非法原因产生的债权、无效的债权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不能通过法律保护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5)破产债权必须是进行了债权申报的债权。

  民法意义上的债权转化为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债权,必须以参加破产程序、进行债权申报为前提。因此,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自行和解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 和解协议的无效、终止及其法律后果

·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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