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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及行使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761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法中一般称为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以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成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占有和管理,并由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其分配给破产债权人。但是,对于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直接向破产管理人请求就该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并在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受偿之前随时进行清偿。

  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别除权的权利人包括: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权利人,即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性权利,无论是抵押权还是质权、留置权,其标的物必须为特定物,非特定物不能成为别除权的标的物。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在别除权权利人通过行使别除权无法获得完全清偿或者放弃了别除权的情况下,未获清偿的债权和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别除权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别除权的行使是以别除权标的物的价值为基础的,别除权权利人只对破产财产中作为别除权标的物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别除权权利人的债权额超过了别除权标的物的价值时,其通过行使别除权就无法使其债权获得完全清偿。此时,别除权权利人就其行使别除权未能受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清算程序,申报债权,依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接受清偿。

  二、别除权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别除权是破产法规定的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别除权权利人可以自由处置,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当然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当别除权权利人放弃了别除权时,也就丧失了就别除权标的物获得优先受偿的机会。这时别除权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就成为普通破产债权;别除权权利人将作为普通的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清算程序,同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人一起,就破产财产接受比例清偿。

  行使别除权的权利人必须对破产人享有破产债权。因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为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并不仅限于破产债权人享有;如果破产人以特定财产对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该第三人的债权人虽然不是破产人“有担保的债权人”,也属于别除权人。这类别除权权利人对破产人不享有债权,不属于这里规定的可以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行使其权利的权利人;这类别除权权利人通过行使别除权无法获得完全清偿或者放弃了别除权的,其未受偿部分不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 破产债权的概念和范围

· 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及破产宣告的方式

· 构成破产费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范围

· 共益债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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