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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变价

作者: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249  
  

  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基本方式,所以,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制定

  1、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拟订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待变价的破产财产的总量、财产的类别、财产的估价和所在地点、变价财产的原则和方式、变价地点和时间、变价费用等与破产财产变价有关的内容写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2、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当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当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能表决通过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实施

  对于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由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破产管理人来执行;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适时地对破产财产实施变价。

  三、破产财产变价的方式

  1、破产财产的变价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以拍卖的方式对破产财产实施变价,可以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这种变价方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由出价最高者获得所拍卖标的物,可以保证破产财产变价的公平、公开。如果大多数债权人认为,对部分待变价的破产财产或者全部待变价的破产财产,以拍卖以外的方式进行变价,如直接作价变卖,可以更好地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并将这一决定写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就可以不采取拍卖的方式,而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规定对破产财产实施变价。

  2、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在变卖破产财产的时候,可以将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财产进行变卖。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变卖,是包括各种生产力要素在内的变卖,不仅包括破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厂房、知识产权,还可以包括破产企业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对于破产企业中的无形财产和其他财产,如果将其单独变卖可以提高破产财产的整体变卖价格,也可以单独变卖。

  3、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从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法律对一些物品的流通进行特别的限制。如规定枪支弹药等对公共安全关系重大的物品,禁止任意流通;黄金、白银等对稳定国家金融秩序有关的物品,由国家专门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历史文物的转让必须出售给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购单位,等等。如果破产财产中有属于国家实行特别管制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就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物品的流通管理规定,依照法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 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

· 破产债权的概念和范围

· 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及破产宣告的方式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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