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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之一:挂失止付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06   浏览量:743  
  


  所谓“挂失止付”,就是在票据丢失或被他人偷窃的情况下,为防止被他人冒领该票据上记载的资金,失票人可以及时地向该张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一般都是票据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要求该付款人或承兑人,停止对该张票据的支付。在失票人提出申请后,付款人或承兑人应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予以暂停支付。

  (1)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时,不能够采取该方法。在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情况下,就难以知道他人是到那一家银行进行提示付款。例如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在到外地采购货物时,不慎丢失了,那么,该张票据被他人拾到后,也可能在工商银行去提示付款,也可能到建设银行去提示付款,还可能去其他有通汇业务的银行提示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挂失的对象就难以确定,在实际中就很难通知到所有的付款人。遇到这种情况,就有较大的损失风险。

  (2)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①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②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③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4)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确定票据权利的归属。

  (5)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支付结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 变造票据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 伪造票据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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