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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票据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06   浏览量:975  
  


  所谓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其中又分为两种具体的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对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就是在票据凭证上假冒他人的名义签章进行出票。第二种行为是在他人依法签发的票据上再进行假冒第三人的签名,进行出票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一般来讲,伪造的有价证券应该是无效的。但是由于票据是高度流通的有价证券,如果严格采用无效的方法,有碍于票据的流通,对于社会经济生活将产生不利,所以在票据法上规定了伪造、变造票据的效力和法律责任的问题。

  (1)对于伪造人来说,因为该人没有在票据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名称,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他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同时,因欺骗交易对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于被伪造人来说,由于他没有亲自在票据上签章,他的名称是被别人假冒而写在票据上的,因此他不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他与该张票据没有任何关系。

  (3)对于在该票据上合法签章的其他人来说,除伪造出票的票据外,则要继续承担在该票据上的责任。这是因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一张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那么,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这与一般民事行为的规范不同。在一般的民事规范中,如果作为前提的行为无效,其后的民事行为也无效。但票据行为都是独立的,各自独立地产生效力。

  (4)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他持有的是一张伪造出票人签章的票据,因该票据无效,持有该票据的人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但如果是其他伪造票据的行为,持票人是从真实签章人那里取得的,对该真实签章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是从伪造签章的人那里取得的票据,只能对伪造人依照民事规范要求赔偿。

  (5)对于付款人来说,如果在收到伪造的票据时,由于疏忽没有觉察出是伪造的票据而向持票人付款,则自负其责。

  归纳起来说,出票的伪造,该票据无效;而背书、保证等伪造签章的行为,不影响在同一张票据上做真实签章的效力,该票据并不失效,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要承担付款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虽然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 持票人可以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形

· 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 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法定要求及其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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