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和场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08   浏览量:812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的时间应该是在票据当事人营业时间内进行。该营业时间是指作为付款人的金融机构的对外的营业时间。同时如果是其他情况,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中有关时间的规定进行处理。

  行使或者保全票据的场所应该是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如果没有营业场所,则应该在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此处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应该是具体指付款人的营业场所。对于付款人的营业场所及其住所的确定,应该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之一:挂失止付

· 票据的丧失及其补救的办法

· 变造票据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 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的必要性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82243 second(s) , 6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