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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12 浏览量:882
在背书人背书转让汇票以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有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在后手所持有的汇票没有得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背书人的保证责任一方面只是针对其后手承担的,另一方面,其保证责任可以因为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而被免除。
对于背书人后手行使追索权的范围,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七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