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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10   浏览量:773  
  


  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持票人必须具有合法取得的票据才能主张其票据权利。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人转让的是出票人通过法定的记载事项设立的票据权利,背书人无权增加或减少出票人所创设的票据权利。因此,背书人在转让该票据权利时,不得附有条件。

  附条件的背书,是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的,但背书行为本身仍然有效。即如果在背书中附有条件,则此票据行为并不是绝对的无效,而是将背书的条件作为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条件处理。所记载的条件视为没有记载,该票据和普通的票据一样,被背书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这一点同民法上的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能生效。票据则不同,票据的性质和票据正常流通的实践要求,背书转让票据,只能是单纯性背书,即背书是无条件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背书的连续性及其证明效力

· 票据背书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 粘单的含义及其使用要求

·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之二: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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