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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背书和设质背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12   浏览量:705  
  


  (1)委任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为了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进行的背书。委任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明确记载授予他人行使何种票据权利,例如:载明委托被背书人收款、委托被背书人请求作成拒绝证书、委托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委托被背书人提起诉讼等。应当注意的是,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设定质押而进行的背书。在进行质押背书时,背书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而质押背书一旦成立,背书人就应当将该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使该票据成为对背书人债务的一种担保。当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被背书人可以依法实现其质权,行使票据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的规定

· 后手的概念及后手对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 背书的连续性及其证明效力

·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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