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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及未按规定期限提示的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1   浏览量:938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持票人因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将没有提示付款的原因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说明之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然应当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 提示付款的概念

· 保证人的追索权

· 票据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责任的承担

· 委任背书和设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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