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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追索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0   浏览量:749  
  


  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保证人的追索权,即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如果持票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了所有的票据金额,取得了汇票以后,保证人就是当时的票据的持有者。在此情况下,保证的债务已经消灭,但是保证人为消灭票据债务而支付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资金,应该向被保证人要求偿还。同时,由于票据行为的原因,在保证人所保证的背保证人之前签章的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等等都应当对其后手承担票据被付款或者承兑的责任,所以此时保证人可以向被保证人前手行使追索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票据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 票据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和独立性

· 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的规定及附条件保证的效力

· 后手的概念及后手对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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