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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获得付款后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应履行的手续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1   浏览量:777  
  


  票据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也就是说,付款人付款时,有权要求持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收讫字样并签名,以此证明付款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票据法所规定的“签章”,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所以说,持票人的收款证明是付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必备形式要件。如果持票人收款后未记载收讫字样并签名,即使持票人已向付款人交出汇票,付款人仍无从证明自己已经付款,从而不能以此为凭据向出票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持票人拒绝同时履行签收义务的,付款人有权拒付票款;已经实际支付票款的,则有权请求其偿还所付的金额。

  持票人获得付款后,除了在票据上签收外,还要履行将票据交给付款人的义务。因为票据权利的行使与票据的占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付款人虽因付款而免除责任,但如付款人付款后不收回票据,票据上的权利则依然存在且并不因单纯的付款而消灭。如果该票据被善意第三人取得时,付款人则可能负有再次付款的危险。所以法律规定;付款人付款时有权要求持票人交出票据,否则可以拒绝付款。

  票据法第五十五条同时规定,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人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因为银行的资金往来都是有账可查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人持票人账户,自然就证明了持票人已经收到此笔资金,可以视作持票人已经签收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 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及未按规定期限提示的后果

· 提示付款的方式

· 提示付款的概念

· 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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