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支票的概念与种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8 浏览量:694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根据是否限制支付方式,我国票据法把支票分为没有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和有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
没有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如果没有注明,就是支取现金的支票。注明的方式可以写明“转账”二字,也可以根据日内瓦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支票正面划两条平行线以表明转账。
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又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是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现金给收款人的支票。转账支票是只能用于转账的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转账结算的支票,不得支取现金。
《支付结算办法》对支票的格式作了具体规范:“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 支付结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