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本票上的相对记载事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5   浏览量:799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如果这些事项不予记载,则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执行,票据不因该事项未做记载而无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为付款地、出票地。

  (1)付款地。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也就是本票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的地点。有确定的付款地,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付款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票据法对没有记载付款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所谓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是指出票人经营其业务的处所,也就是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所在的处所。因为本票具有流通性,在本票载明的金额最终得到支付以前,本票可以流通到不同的地方,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那么,到付款之时,就需要确定一个地点以进行支付,否则,当事人之间就容易在履行地上发生纠纷,影响本票金额的支付。由于本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票据,所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本票的地点。出票地表明了出票人在什么地方签发了本票,是表明本票真实、有效的证据之一。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出票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票据法对没有记载出票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六条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 本票的出票人应具备的资格

· 本票的概念与种类

· 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的法律效力

· 持票人获得付款后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应履行的手续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84629 second(s) , 6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