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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可以补记的事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9   浏览量:961  
  


  票据法针对未完成出票手续的空白支票,作了可以补记某些事项的规定。当出票人在出票时因不能确定需要采购物资的品种、数量、金额或者供货单位,而无法记载支票金额或收款人名称时,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其他事项后,将支票交给实际使用人,并授权其在以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补充记载,再将支票交给收款人,从而完成出票行为,使支票成为有效票据。支票可以补记的事项有:

  (1)票据金额。因为确定的金额是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之一,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金额,支票就无效,所以,支票在使用之前,必须载明金额。对于已经由出票人签章但未载明金额的支票,经出票人授权,可以由他人进行补充记载,在支票上填明支票的金额,从而完成出票的行为。如果支票的金额没有补记,该支票不得使用,否则,即为无效票据。

  (2)收款人名称。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收款人的名称,那么,经出票人授权,他人可以将收款人名称在支票上进行补充记载。

  应当注意的是,对支票进行补记的人应当限定在授权的范围内。如果对支票所作补充记载超出授权范围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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