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支票上的相对记载事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9   浏览量:715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是:

  (1)付款地。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支票的地点。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支票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

· 支票的签发人领用支票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规定

· 支票的概念与种类

·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的法律效力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70291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