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民事诉讼起诉的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2   浏览量:1871  
  

  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重要诉讼行为,是当事人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的行为,理应对其方式有所规范。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必须具备实质要件以外,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即起诉要符合一定的形式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起诉方式和口头起诉方式。在普通程序中,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一般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都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向人民法院起诉。

  1.书面起诉。书面起诉是原告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方式提起的诉讼。之所以要求原告提交起诉状,原因在于书面形式起诉有利于对方当事人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情况,顺利进行审判和裁制。原告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起诉状副本,以便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每一位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被告起诉的内容,以保证被告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充分行使答辩权。

  所谓起诉状副本,即与起诉状内容相同的文本,是相对于递交人民法院的那份诉状而言的。递交法院的诉状称正本,副本可以抄写也可以打印、复印。

  2.口头起诉。口头起诉是原告以口述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口头起诉的起诉内容,由法院记入笔录。在案件受理后,将这些内容告知对方当事人,告知的具体方式可以口头将起诉状内容告知被告,也可以书面的方式告知被告。书面告知时,应当将笔录抄本或笔录要点的摘抄本送达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原告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口头起诉。这里所说的“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当事人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或者法律知识的欠缺所造成的自己书写的困难。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3)对于具备书写起诉状的条件,但由于特殊原因必须及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口头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概念及适用

· 诉讼请求的放弃与变更

· 普通的共同诉讼

· 先予执行的概念及适用的案件范围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9195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