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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必要证据调查收集的方式及其程序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2   浏览量:1554  
  

  证据是民事审判的基础,没有证据,民事审判是无法顺利进行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能力有限以及某些特殊领域的材料当事人并不能独立取得的情况,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权利。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另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是: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护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秘的材料,以及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资料。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方式:自行调查和委托调查。

  1.自行调查。人民法院派出的审判员或书记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表明调查人员身份的证件,取得被调查人的信任和合作。调查一般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完毕,应当将制作的调查笔录送请被调查人校阅,经核对准确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在笔录末尾处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中摘抄的有关材料,除应注明原材料的名称、出处外,还应由有关单位和个人盖章。未经上述程序取得的调查材料,不具备证明效力,不得据以作出裁判。


  2.委托调查。受诉人民法院除自行调查以外,对在外地的证据,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这样可以在保证调查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委托调查是一种法定调查方式,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为了保证调查事项的完整性并以此满足诉讼活动的客观需要,受委托的人民法院除根据委托调查的项目和要求进行调查外,如果发现与委托项目有关的证据,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材料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如果因故不能完成,或者需要延长期限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审判人员的告知

· 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提出答辩状和发送答辩状副本的期间及相关规定

· 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

· 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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