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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2   浏览量:1405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法院有时可能对管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会向法院表达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同时也为了使法院能够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管辖问题作出审慎的决定,使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要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1)提出管辖权异议主体为本案当事人,通常是被告,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予以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4)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法院行使管辖权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3条对“应诉答辩”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包含答辩、陈述、反诉等,这三种行为可以推断当事人接受了应诉法院的管辖。

  需注意的是,即使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法院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该法院仍然不能因为被告不异议就获得管辖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 审判人员对诉讼材料的审核

·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审判人员的告知

· 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提出答辩状和发送答辩状副本的期间及相关规定

· 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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