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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请求变动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159  
  

  一、二审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请求变动的处理

  实践中,对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经常会基于各种考虑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也可能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此情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及《民诉法解释》第251条规定,可以合并审理。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存在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制度。既然发回重审后,案件由一审法院按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那么《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一审中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可适用于发回重审情形。换言之,《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关于诉的合并审理的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情形。

  二、再审重审中诉讼请求变动的处理

  再审法院提审以后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实际上案件已经回到了普通的一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民诉法解释》第252条规定的,应予准许。

  《民诉法解释》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审法院未合法传唤当事人,从而导致当事人因不知开庭事宜,而未参加庭审,实际是剥夺了其在原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权利,故应在再审重审中予以救济。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进来后,新的诉讼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诉讼请求,从而会成为原当事人提出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诱因。

  (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在原审审理期限内,诉讼标的物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灭失或发生变化,此时,如果在再审重审中,不允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未免过于机械,也可能无法强制执行。

  (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 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规定

· 公开审理及其例外

· 法庭笔录

· 公开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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