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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178  
  

  法庭笔录是受诉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对开庭审理的全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是重要的诉讼文书。法庭笔录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过程和活动固定下来,将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固定下来,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一同固定了下来。同时,法庭笔录也为上诉和再审提供了依据,为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检查案件质量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若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调查的全部情况: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

  (7)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

  (8)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9)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法庭辩论及其顺序

· 法庭调查及其顺序

· 宣布开庭的程序

· 民事诉讼开庭通知和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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