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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及其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270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出席判决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在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听取意见,并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及证据进行审核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对席判决为原则,以缺席判决为例外。缺席判决尽管在形式上与对席判决有所差异,但二者的法律效力是完全相同的,对一审判决,缺席一方当事人仍依法享有上诉权。

  缺席判决在诉讼程序上因一方当事人的缺席会有所变化,但法院仍应查明案件事实,核实有关证据,要与对席判决一样保证审判质量,并且要注意使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被告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此处的被告只是指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应当到庭而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此处的判决即为缺席判决。

  4.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此种情况只限于被告方,如果为原告方,则可以按撤诉处理。

  5.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6.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7.如果本诉的被告提出了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提起的反诉是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的,因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 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 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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