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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中的侵权禁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02   浏览量:852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规定了产品责任中的侵权禁令,即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生产者、销售者)享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旨在将产品侵权损害的救济提前到损害结果发生前,预防侵权行为及侵权后果的发生。

  申请侵权禁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缺陷已经客观存在,即产品本身已经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

  (2)产品缺陷会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产品缺陷并未导致实际损害,但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高度盖然性。即现实损害尚未发生,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这种潜在的损害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二是产品缺陷已经导致实际损害的发生,但其有进一步加大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高度盖然性。民法典该条规定强调的是前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主体,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此外,这类案件符合公益诉讼的特征,消费者权益组织或者检察机关对此有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主张行使该禁令。同时,有关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责令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产品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则及内部责任的划分

·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定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心智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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