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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17   浏览量:600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是指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过错的作用下,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结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侵权人和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具体规则是:

  (1)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一般情况下侵权人的赔偿能力比第三人强,规定侵权人先替第三人承担责任再追偿的本意是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在第三人的赔偿能力比侵权人强的情况下,应该赋予被侵权人赔偿对象的选择权,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1)这里的“第三人”,是指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既不是环境污染者(控制、排放污染源的人)、生态破坏者,也不在权益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之列。该第三人与侵权人、被侵权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

  (2)构成“第三人过错”须满足一下条件:第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即第三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第二,第三人的过错与侵权人或者被侵权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如果第三人与侵权人有意思联络,则构成共同侵权。第三,第三人过错既包括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也包括混合过错的情形。

  (3)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在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案情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当然,第三人无法查明或者失踪时,侵权人则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4)侵权人和第三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两个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而损害事实又是一个结果,并不是两个结果,这是第三人过错环境侵权的基本特点。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单独导致某一损害结果,那么第三人应该承担的是一个独立侵权责任。

  (5)该规定是环境侵权中第三人过错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不能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已作出特别规定的领域。

  (6)被侵权人请求赔偿,提起诉讼时,可以分别起诉侵权人、第三人,也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第三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侵权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人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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