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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21   浏览量:940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和持有高度危险物,在相关的作业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也即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只要是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无论作业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为了减轻作业人的责任,有很多法律规定了赔偿的限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明确,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当然,无过错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能够证明受害人是故意的,则可以免除作业人的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概括地讲就是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或者持有高度危险物的作业活动。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具体行为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作业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也就是说,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概率很大,或者虽然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第二,即使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也无法避免损害。日常生活中,任何一种活动都可能对周围人们的财产或人身产生一定的危险性,但高度危险作业则具有不完全受人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危害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高度危险的事项作了具体列举,包括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以及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高度危险活动等。

  (2)发生了损害事实。即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这里的他人不包括高度危险作业的直接作业人。

  (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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