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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分割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7 浏览量:1371
《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与此相配套,《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商标申请分割制度,商标申请中没有被驳回的部分可以先行得到注册,而不必等待被驳回部分的复审结果;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而言意义重大。申请人在商标审查过程中遇到部分驳回需要提出驳回复审时,可以先行初步审定公告已经通过审查的部分商品及服务。同时,申请人也有了更自由的选择,既可以不分割,让该商标携带已经初步审定的部分进入驳回复审程序,也可以采取分割的方式先确定一部分权利。
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商标申请分割制度仅适用于注册申请程序,不适用于其它商标申请程序。例如,如果商标权人想将其注册商标中的某一商品的专用权转让给他人,则无法通过分割申请来实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 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其他商标事宜有关文件材料的提交、送达方式及日期的确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