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7   浏览量:1350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它的实质内容是,以某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一成员国为一项商标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间内同一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各成员国申请对该商标的保护,这些在后的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换言之,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享有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提出的

  (1)同我国签订有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的国家;

  (2)同我国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公约的国家;

  (3)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对我国国民给予优先权的国家。

  如果申请人的所属国是上述的任何国家,而其第一次申请却不是在上述国家提出的,则该申请人又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便不能享有优先权。

  2.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必须是第一次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向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经分别向若干个国家提出了几次商标注册申请,则他只能依据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但是在满足下列特殊条件的情况下,尽管不是第一次申请,根据《巴黎公约》也可以被视为第一次申请:①后来的申请与第一次的申请属于相同的主题;②第一次申请未交给公众阅览,未留下任何权利,而且在后来的申请提出之前已经放弃、撤销或者驳回;③第一次申请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3、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请

  所谓正规的申请,是指该申请是按照外国国内法规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给予申请日。至于该申请是否已经在该外国被授予商标专用权,或者是否已经被撤回、驳回或视为撤回,都不影响该申请作为“正规”的申请而产生优先权。也就是说,只要是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证明曾有这样的申请存在并给予了申请日,就可以作为在我国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4、提出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和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

  此处所指的同一申请人,应包括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不过,这种权利继承人应当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在该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人。

  5、要求优先权的前后两次申请必须是就相同商品项目以同一商标提出的

  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商标在前后两次申请中,不是同一个商标或有不同的商品项目,则就不存在优先权问题。

  6、必须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优先权要求

  所谓优先权期限是指该商标在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的六个月内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则就无法享有优先权了。

  需要强调的是,依照上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在《巴黎公约》中所规定的优先权适用于商品商标,并不适用于服务商标,但是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给予服务商标优先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 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条件及申请日期的确定

· 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及具体要求

·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计算规则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144 second(s) , 5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