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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7   浏览量:1197  
  

  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给予临时保护,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一项内容,《公约》第十一条规定: (1)本联盟国家按照其该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商标,应予以临时保护; (2)该项临时保护不应延展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如果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算起; (3)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上述所指的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就是巴黎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优先权的期间,对于商标应为6个月。《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即是对巴黎公约上述规定的国内法转化,是落实巴黎公约规定的要求。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理解该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列入保护的范围为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不是由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我国不予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标不享有临时保护及商标申请优先权。

  (2)保护对象为在上述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即该商标在国际展览会召开之前没有使用过。

  (3)保护的内容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4)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这是要求获得优先权的一项必要程序。

  (5)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后,3个月内提交法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这是获得优先权的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标注册部门不予认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商标申请分割制度

· 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条件及申请日期的确定

· 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及具体要求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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