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机关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472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以及“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商标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是其一项重要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既可以根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纠纷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根据其职责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处理时,如果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对行为人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是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是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是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等。对此,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往往会接触到一些可能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案件。对此,《商标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里涉及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关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国务院于2001年7月9日专门发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该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对于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权利的限制

· 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的处理

· 商标的使用方式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4459 second(s) , 5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