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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7   浏览量:1301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为他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关系到商标事宜是否能够顺利办理,关系到委托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和实现。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包括七个方面。

  (1)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商标代理机构在为委托人办理商标事宜时也应当严格遵循。这里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过程中,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相互协作、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义务。守法是商标代理机构所有活动中都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履行这一义务不仅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遵守《商标法》的规定,而且要遵守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

  (3)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义务。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保密的义务。所谓保密的义务,是指商业代理组织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未经被代理人许可,不得告知他人或者泄露给他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一旦为他人知悉,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就会减少甚至丧失,其经济利益也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商标代理机构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明确告知的义务。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办理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具有商标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商标事宜的办理业务,了解法律规定商标不得注册的情形。为使委托人在清楚了解相关情形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决定,避免委托人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6)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的义务。在实践中,一些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损害了公平的竞争秩序。为此,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这两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否则就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7)不得自行申请注册商标的义务。为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该规定的,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办理商标事宜的主体、方式及其相关规定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的原则

· 禁止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规定

· 注册商标的含义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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