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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的调整对象和效力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5   浏览量:2057  
  

  一、《税收征管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要规范的对象,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的调整对象是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为和缴纳行为。

  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种税收”,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制定并开征的各种税收,目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有18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车辆购置税。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法》设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措施适用于上述税种。

  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税收征管法》。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上述“四税”属于税收范畴,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但其征税对象、征收方式和管理方式都与工商税收不同,为了对上述“四税”实施有效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九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

  二、《税收征管法》的效力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不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只要是属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活动,包括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和纳税人的缴纳行为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行为,都必须遵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含义

· 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 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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