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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5   浏览量:2675  
  

  税收征收管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是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的。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活动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素法定,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基本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二是要素确定,即法律对税收要素的规定必须是尽量明确的,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三是征税合法,即征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课税要素与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不允许擅自变更。

  需要强调的是,税收法定的核心在于“法”,而此处的“法”仅指狭义的法律,即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均属各国议会保留的事项。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税收法定原则体现的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顶层设计”。

  目前,我国还没有将税收法定原则上升到宪法原则的高度。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一般认为,尽管税收法定原则目前在我国宪法中有一定的依据,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完整、准确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不过,税收法定原则已为我国现行立法实践所接受、确认。《立法法》第8条明确地将财政、税收基本制度作为法律保留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予以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则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这表明,税收法定原则已经在我国的法律层面得到了正式确立。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程序应当由法律来确定,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重要环节。开征,是指设置新的税种或者对已设置但未征收的税种开始征税。停征,是指取消已经开征的税种或者对已开征的税种停止征税。减税,是指减少征收一部分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税的具体方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体现减征税额。免税,是指对法定应纳税额不予征收。退税,是指将依法已征收的法定应纳税额退还给纳税人。补税,是指对应征未征的或者应征少征的税额进行补征。税收征收基本程序中这些重要环节,都必须由法律来确定,任何人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这些程序。

  对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加以确定。这是税收法定原则所允许的,也能够适应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深化体制改革的需要,并且与我国的立法原则和国际通行作法也是相符合的。课税要素法定并不排除由行政法规来确定,特别是我国的经济体制包括税收体制仍处于改革过程中,在有些方面实践的积累还不够充分,立法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这就可以由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我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除刑事、民事等方面的法律外,在法律制定之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因此,国务院可以依据法律授权,对税收的开征、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作出规定。对于国务院依据法律制定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法规,必须严格执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国务院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方面的行政法规,必须以法律明确授权为前提,没有经过法律授权作出的规定,是无效的。

  在税收法定、课税要素法定的基础上,税收征收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确立的规则,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步骤征收税款。税务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或者擅自作出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如提前征收“过头税”,随意延缓征税等,都是绝对不允许的。对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 税法概述

· 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 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 对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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